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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1/03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範圍限縮

【背景】
  金管會近日完成票據法修訂,已在國內實施50年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制度,將有重大變革!金管會表示為杜絕本票因簽發容易而遭犯罪集團濫用,並兼顧票據權利人以非訟事件程序行使權利,與工商業交易及金融實務運作之需要,且考量實務上不當利用本票裁定者多為民間債權,因此,將大幅限縮,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範圍,未來只有金融機構或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或持有本票為金融機構,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焦點檢視】
  本案涉及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問題,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依現行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執票人持有效票據,得不經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先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本票裁定確定後執票人即取得對發票人之執行名義,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發票人之財產。本條規定原本係早期我國人民濫發空頭本票,執票人須經漫長訴訟始能取得勝訴判決,而最終待判決確定後又因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求償無門,導致大眾不願使用本票,只願收現金,資金調度極為不便,為鼓勵大眾使用本票而制定此一使執票人迅速使獲得執行力之制度。未來限縮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範圍之立法,是否又會使民眾不願使用本票,或將本票折價轉讓給金融機構,變相將現在多數資產管理公司之催收債務業務由金融機構負責,讓金融機構新生新興之業務項目,值得觀察。
 
【關鍵字】
執票人、追索權、本票、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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