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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7/26
請求返還婚約之贈與

【關鍵字】


【背景】

  一名男子與女子在交友網站認識,兩人進而交往曾口約定成為終身伴侶,女子起初以工作及家庭需求向男子借款,男子為表誠意還每月匯款給女子作為聘金,女子104年卻與別人結婚,男子氣得提告要對方還錢,法院調查兩人曾談及未來可能結婚,男子以結婚為前提表示「我願意一輩子無怨無悔的照顧妳」、「即使妳不工作,我也會養妳的」等,因此判女子須還316萬餘元。

【焦點檢視】

  本文涉及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及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婚約係指約定以將來結婚為目的之契約,而因婚約為不要式契約,本案男子與女子以口頭方式約定將來結婚,亦可成立婚約。女子於訂定婚約後卻又與他人結婚,依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男子得解除婚約,且男子因訂定婚約所為之贈與,亦得依民法979條之1規定請求女子返還。倘男女交往期間,所為之贈與僅係出於照顧他方、為討他方歡心等原因,而非基於訂定婚約時,並無法依本條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故請求返還之一方,尚應舉證有婚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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