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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7/26
淺談設計專利

背 景

  智慧財產局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本次修正之重點主要包含五大議題:(一)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二)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三)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四)修正圖像設計之規定;及(五)其他。

焦點檢視

一、前言

  按專利法第1條及第2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別制定專利法。又所謂專利,分別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者就定義、保護要件及保護期間等有所差異。智慧財產局此次預告修正設計專利之專利審查基準,以下將簡單介紹設計專利。

二、設計專利之定義

  按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首先,設計係針對物品外觀之創作,原則上必須將設計施予具有三度空間實體形狀之有體物,即物品性,例如桌椅、電話筒;再者,須有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如為內部機能構件之更換,與設計專利無涉;最後,該創作須透過視覺引起美感或趣味感,換言之,相較於發明及新型專利,設計專利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或強化,如果僅有純技術之效果而無視覺訴求,則非設計專利。

三、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又第121條第2項規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根據民國100年修法之立法理由,所謂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係指「暫時顯現於電腦螢幕且具有視覺效果之二度空間圖像(two-dimensional image)」,因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無法如包裝紙與布匹上之圖像及花紋能恆常顯現於所實施之物品上,且不具備三度空間特定形態,並不具有物品性,並非同條第1項所規範之設計專利標的;惟鑑於我國相關產業開發利用電子顯示之消費性電子產品、電腦與資訊、通訊產品之能力已趨成熟,又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前述產品之使用與操作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故於修法時導入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

四、設計專利之保護要件

  專利之保護,基本上須具備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可利用性,且非不受保護之客體。
  按第122條第1項,設計專利於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者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不得申請設計專利。與發明及新型專利不同之處在於,發明及新型專利要求「相同」之技術,而設計專利包括「相同或近似」之設計。
  次按同條第2項「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為進步性之規定,專利審查基準將其稱之為「創作性」。
  末按第124條,凡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設計專利,不受設計專利之保護。

五、結論

  綜上所述,設計專利著重於物品外觀之創作,強調視覺效果之增進或強化,且應用於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亦受專利法保護,並於保護要件上,與發明及新型專利有所不同,須加以注意。另第137條規定,設計專利之權利保護期間為12年,亦有別於發明之20年、新型之10年。




法領域: 專利法第121、122、124、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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