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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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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6號一錘定音──刑法第78條「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
背 景
大法官於2020年11月6日作出釋字第796號解釋,宣告假釋中更犯他罪,不考慮受假釋人之具體情狀,一律依刑法第78條撤銷其假釋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之法條文義「太過明確」,讓法院難以有裁量「伸縮」之空間,在文義範圍內無從以目的性限縮獲致合憲判決,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比例原則疑慮,依照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1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
焦點檢視
一、釋字第796號解釋文
釋字第796號解釋文:「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二、釋字第796號解釋理由節錄
(一)是撤銷假釋之處分,雖非使受假釋人另承受新刑罰,然以執行殘刑為撤銷假釋之主要法律效果,受假釋人須再次入監服刑,其人身自由因而受到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始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
(二)受假釋人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是否撤銷其假釋,使其回復至監獄之機構處遇,自應依其是否仍適合社會生活,亦即是否已違背假釋之初衷而為判斷,方能平衡撤銷假釋目的與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 (三)系爭規定不分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考量,使其再入監執行殘刑之必要之具體情狀,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致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均再入監執行殘刑,於此範圍內,其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三、本號解釋於個案之適用
(一)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責係「受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乃本號解釋針對之對象,一律撤銷假釋違憲並立即失效,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二)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責「非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不屬「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範疇,仍應撤銷假釋。 法領域: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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