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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4/11
機上盒好便利?──淺談著作權與非法機上盒

背 景

2021年11月中旬,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非法電視多媒體機上盒,並查扣數台非法販售的機上盒,機上盒經銷商更有提供民眾連結非法網站等行為,全案已移送檢調單位查辦。

焦點檢視

一、前言

隨著網路普及,科技進步,市面上開始出現各式各樣的機上盒,只要購買神奇的機上盒,就可以在不用付費給有線電視公司的情況下,觀賞第四台電視頻道,然而,非法機上盒的存在已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進而影響相關產業的健全發展,故著作權法於2019年4月16日修正時,增訂第87條第1項第8款,以下將予以介紹。

二、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

按第87條規定各種雖然沒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但是被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凡實施該條規定之行為者,須負侵害著作權的民事責任,同時,依第93條規定,實施部分該條規定之行為,須負刑事責任。
其中,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在一定情形下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而所謂的一定情形包括: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例如:將具有匯集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上架於網路平台或網站供公眾使用。所稱之「匯集」,係指將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內容的連結集中於該等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例如:製造或銷售之機上盒雖未內建匯集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之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但有指導或協助公眾安裝上述的電腦程式;製造或銷售之機上盒預設路徑供公眾自行使用該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例如:製造、輸入或銷售內建有匯集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其設備或器材,均屬之。
又同條第2項規定,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具備上述之「意圖」;該提供者必須是出於供他人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產權內容之意圖,提供電腦程式,始屬本款規範之範圍。再者,上述之電腦程式,不及於該匯集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網路位址之網站或網頁。

三、購買、使用非法機上盒的民眾是否有法律責任?

前面所述「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者,可能是販賣非法機上盒的人,至於購買非法機上盒的民眾是否也需要負擔法律責任?經濟部作出解釋(經濟部電子郵件1101007號函令):「因機上盒中匯集非法影音內容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並非購買機上盒民眾所提供,故購買非法機上盒、單純收看影音內容的民眾」,換言之,如果只是購買非法機上盒、單純收看影音內容,是不會有相關法律責任的,但是經濟部仍提醒:「雖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非法機上盒提供的影音著作內容因未得權利人的授權而不合法,機上盒通常竊取第四台訊源供民眾收視,將會因警方查緝而有斷訊風險而無法收視或收訊不穩定、品質不佳等問題。」,民眾仍須加以注意。

四、結論

綜上所述,非法機上盒的經銷商可能明知非法機上盒連結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並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透過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非法機上盒及輸入、銷售載有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及第93條,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法領域: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87條第2項、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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