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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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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上課──淺談著作權法修法草案
背景
立法院於2022年5月27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為因應疫情下的遠距教學方式,修正著作權法第46條以及增訂第46條之1規定,允許學校及教師在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焦點檢視
一、前言
著作權法第1條明白表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不僅是「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更是為了「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所以在一定的程度內,允許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在一定的範圍內使用著作,因此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6條定有「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而上述修正著作權法第46條以及增訂第46條之1,正是這樣的例子。
二、著作權法第46條之修正
審查會通過的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修正處以底線標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將原先只能從事的行為由「重製」擴大到「公開演出」以及「公開上映」,主要原因在於「已無法因應目前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發展之需要」。另審查會通過的著作權法第46條第2項規定,倘若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更進一步擴大學校及擔任教學之人使用著作的行為。
三、著作權法第46條之1之增訂
審查會通過的著作權法第46條之1第1項是將現行法第47條第3項獨立出來規定並修正為「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有營利行為者,不適用之」,以便利用廣播提供進修教育之空中大學以及各及進修學校,得以利用網路進行遠距教學,但僅限於非營利的遠距教學。另審查會通過的著作權法第46條之1第2項規定,上述情形,如果沒有審查會通過的著作權法第46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則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以保障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
四、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
公開播送是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法第3條第7款)例如廣播電台、電視播放節目。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也屬於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法第3條第8款),例如電影院播放電影、KTV播放MV。換言之,教師得以透過遠距教學儀器播放音樂、影片作為教學之用。 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同法第3條第9款),例如以音響將音樂著作向公眾傳達,或是在餐廳內公開播放音樂。 公開傳輸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與公開播送的不同點在於,公開傳輸是讓大家可以自由選擇時間或地點到網路上去接受著作內容,並不像是廣播或電視是必須於固定的時間收聽或收看節目。 五、結論
此次的著作權法修正內容包括,使學校及教師得在出於授課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下,除現行法規定的重製行為外,可以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出於教育目的時,除現行法規定的公開播送行為外,可以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本文出處: 遠距上課──淺談著作權法修法草案,月旦法學教室第239期
法領域: 著作權法第1條、第3條、第46條、第4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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