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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6/22
量刑鑑定與精神鑑定之異同

背景

為了確保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以後的順利運作,司法院於近年來不斷的在各地法院舉辦模擬審判以因應可能出現的問題與挑戰,而在今年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以後,旋即於年初,在臺中地方法院迎來全國第一件的國民法官審判案件。惟在審判進行的過程中,仍然出現諸多的問題與爭議,尤其以檢辯雙方針對是否要對被告進行量刑鑑定之議題進行之攻防,以及刑法第19條與第57條所進行之鑑定與調查有何異同,更是激起學界與實務的許多討論與批評。

焦點檢視

一、量刑鑑定與精神鑑定之差異

量刑鑑定又稱作量刑前調查與量刑前評估,主要是在量刑決定之前,就被告所涉及之刑法第57條的科刑資料,委請包含社工、觀護人、犯罪學者、精神醫學家與臨床心理師等專家在內所進行的整體性調查與評估,而就調查事項與評價基礎,雖然與刑法第19條之部分內容有所關聯,然而,就其最終的評論對象與適用標的,則與刑法第19條精神鑑定係就責任能力是否具備或有所減損之評價對象有所不同,是以,縱然被告並無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減損或缺失的前提之下,針對刑法第57條之量刑鑑定仍然有獨立調查之必要,以提供法院作為量刑決定前之參考,因此,不得因為法院已為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之調查,即認為並無獨立進行量刑調查之必要,也不得認為此屬法院判斷事項,而毋庸透過專家進行相關資料之搜集與評估。

二、國民法官量刑之應行注意事項

事實上,要如何進行一個妥適的量刑決定,一直是實務與學說的重大難題,司法院更是為此通過《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並訂定《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作為法官的參考依據,以試圖精緻化我國之量刑決定,而在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後,要如何適切的參酌國民法官之意見,又不至於與所謂的量刑行情有著重大偏離,更成為當前必須特別留意的重要議題。不過,對於一般法官與國民法官之量刑判斷,學者即指出,在我國國民法官的審判過程中,實際上可能同時存在有「權威效應」與「反權威效應」的加乘效果,而除了前者可能會削弱我國推行國民法官制度之立法原意,並造成事實上無法反映國民法官量刑之意見以外,更甚者是後者可能造成國民法官陷入單純偏見與流於情感之量刑決定,而可能不利推行妥適量刑決定之政策趨勢。
而面對這樣的問題,學者即指出要順暢並妥適的做出量刑決定之關鍵,在於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之順暢溝通與知識經驗之共享,而要達成這樣的目標,包括職業法官必須立基於平等地位向國民法官進行說明以外,亦必須透過白話且清楚的說明方式與國民法官進行討論,此外,亦應透過分擔型審理之方式的採行以中間評議為必要之程序二分論等,唯有如此,方能達至妥適之量刑決定,並最終獲取國民對於法官量刑,甚至是整個司法的信賴。



法領域: 刑法


關鍵詞: 量刑鑑定一般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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