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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8/03
2023年新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介紹

文:陳熙哲 (律師)
背景

行政法人係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成立之公法人。此處所稱之特定公共任務,指具有專業需求、成本效益考量、經營效能考量,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但也不適合直接交由民間處理者,通常係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我國於2011年施行行政法人法,並成立不少行政法人,至少包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臺北流行音樂中心、高雄流行音樂中心。本文則以2023年新成立之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為主要介紹對象。

焦點檢視

一、國家太空中心之沿革

行政院於1991年成立「國家太空計畫室籌備處」,旨在執行國家衛星計畫、建立太空基礎設施、進行太空人力養成;2003年國家實驗研究院整併國家太空計畫室籌備處與其他國家實驗室,並將之更名為「國家太空計畫室」;2005年再將其更名為「國家太空中心」。
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22年1月20日正式實施我國第一部國家太空法:太空發展法。此外,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並制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2022年4月19日「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在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原隸屬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的國家太空中心,正式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成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轄下新設的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後,中文名稱不變,英文則由過去的National Space Organization改為Taiwan Space Agency(簡稱TASA)。

二、國家太空中心之任務

依據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國家太空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
(二)進行太空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
(三)促進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四)協助推動太空產業之發展、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五)進行太空事務相關法制研究。
(六)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
(七)受託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
(八)培育太空科技人才與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及推動民間參與。
(九)其他與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三、國家太空中心之定位:臺灣唯一太空事務的專責單位

國家太空中心是我國目前唯一太空相關事務的專責單位,國家太空中心依據「太空發展法」與「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賦予的任務,分成四個部門:太空事務及支援部門、太空應用部門、太空技術研發部門與太空計畫執行部門,分別負責執行太空事務處理、太空技術推廣與太空產業推動、衛星與火箭科技研發以及國家太空計畫。


四、國家太空中心之主要任務與實績

(一)太空計畫
國家太空中心在改制為行政法人前,曾於1999年、2004年、2006年、2017年、2019年陸續發射福爾摩沙衛星一號、二號、三號、五號和七號,目前福衛五號(遙測衛星)與七號(氣象衛星)仍在服役中。國家太空中心藉由發射多枚衛星,展現了自主打造衛星之能力。
(二)臺灣太空輻射環境驗測聯盟
在太空輻射環境中,存在有電子、質子與重粒子(低地球軌道輻射環境中以質子為主,大約占95%)。對此,國家太空中心籌組「臺灣太空輻射環境驗測聯盟」,經由專業分工與策略合作,建立完整的輻射測試環境、測試規範與驗證機制;並提供國內業者進行電子元件太空輻射測試的一站式服務,大幅縮短驗測所耗時間。
(三)科普教育
為實現培育太空科技人才與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國家太空中心認為科普展覽是學生與一般大眾接觸太空科技的重要管道。因此,國家太空中心舉行相關科普活動,並於國家太空中心官方網站上設有「太空科普」專欄,內有諸多科普文章。


五、結語

本文以短篇幅淺介我國新的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其屬於我國中央層級之行政法人,並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作為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在行政組織法學上具備意義,期能藉由本文,向讀者介紹此一新的行政法人。
國家太空中心也係我國太空發展法第4條:「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之落實。太空發展法第1條明白表示:「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明白彰顯太空活動與太空產業,屬於我國政策關懷所及。
隨著科技進步,近年來世界各國對於太空科學研究、太空產業均有所發展與突破,太空發展法第1條立法理由也載明:「我國近年來於太空科學研究、相關產業發展進步迅速,不僅已逐步有自製衛星之能力,同時亦已有初步之太空產業鏈;又太空事務發展為一全新之領域,涉及複雜之管理,亟需要完善之法制基礎,建構相關發展體制。且太空科技產業之發展,如行動通訊涉及之資訊權、太陽風暴之觀測、災害防救之預警等,對國家之科技進步、國民生活福祉之提升極為重要;先進國家亦多訂立有相關專法,組設專責機構推動太空事務發展;我國自應及早進行相關法制規範,爰制定本法。」
就此而言,本文除淺介國家太空中心此一行政法人外,也藉此機會說明目前我國正在建構太空事務發展之法制基礎,就組織面而言,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提供了我國太空事務發展之組織面基礎,也期待國家太空中心推動我國太空產業之發展。




法領域: 行政法、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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