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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8/17
2023年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交付審判

背景

雖然交付審判作為刑事訴訟中,用以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而立意良善;然而,交付審判連結到的法律效果卻被認為存有違反審檢分立與控訴原則等問題,事實上,這樣的議題早已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要焦點。而順應這樣的質疑與想法,立法院於近期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了過往的交付審判制度進行修法,將過往「視為提起公訴」的交付審判結果改採「准許提起自訴」,而值得深究其背後想法。

焦點檢視

一、本次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之重要內容

本次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重要焦點,就屬將交付審判制度之法律效果,由過往的「視為提起公訴」的交付審判結果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依據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的條文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而後,經本次修法將其法律效果調整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而其他修法則主要係訂定關於准許提起自訴的其他配套措施,其中包括賦予聲請人得於法院在為相關准駁裁定之前撤回其聲請之決定機會、提升當事人就法院裁定之陳述意見之權利,以及明確訂立參與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的法官,不得參與其後審判,而凡此種種也都一併解決過往交付審判制度所積習已久的問題。

二、交付審判轉型的過往討論

事實上,就檢察官不為起訴決定之監督機制的討論,一直都是我國司法改革上的重要議題,而過往,無論是針對再議制度或是交付審判的監督方法,一直都受有眾多批評。其中除了質疑內部審查的再議機制無法實質發揮功效以外,對於交付審判制度規範密度不足、欠缺實質監督功能及有著違反控訴原則之疑義的存在也是多有討論評析,甚至,還一度要引入類似檢察審查會型態的外部、獨立機制來加以因應相關問題。實際上,這些對於既有機制的評論都係奠基於對檢察權監督的反思結果,而當前,將「視為提起公訴」的交付審判結果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的方法,似乎已經定調毋庸另行引入個全新制度,而僅需於原先制度上予以部分變革即可解決當前問題。不過,雖然這樣的制度轉型亦合於學者立場,亦即透過將告訴人轉為自訴人,並讓律師代替檢察官執行公訴職務,但是,究竟這樣的改革是否能真切面對當前的問題所在,又是否能回應學者透過實證結果而對於當前我國檢察實務案量過多與人力不足所提出的核心問題,則似乎仍有待於此一制度實際運行以後再做檢討。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關鍵詞: 自訴被害人檢察官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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