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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9/07
結婚後自殺!?──淺談遺產繼承權人

背景

臺中市一名高中生於繼承巨額遺產後約半個月後,與某地政士登記結婚,並在登記結婚後的2個小時後從該地政士的10樓住宅墜落,引起社會注目。

焦點檢視

一、哪些親人屬於繼承人?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換言之,假如過世的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謂的「被繼承人」)有配偶,遺產的繼承人原則上會是配偶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其中一組身分的人。簡單來說,如果A有老婆以及2個兒子,繼承人就會是老婆以及2個兒子,但如果A有老婆,但二人沒有生小孩,且A的父母尚在,繼承人就會是老婆以及A的父母。

二、繼承比例如何計算?

按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我們直接舉例來說明這兩個條文所規範的規則,假設今天A過世,留有1,200萬元的遺產:
(【情境1】A沒有老婆,沒有子女,但父母都尚在。則依據第1141條,爸爸及媽媽的應繼份各為600萬元(平分1,200萬元)。【情境2】A有老婆,有1個女兒,且父母都尚在。則依據第1138條、第1141條以及第1144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是老婆跟女兒,父母不是繼承人,然後,老婆以及女兒的應繼份各是600萬元(1,200萬元的1/2)。【情境3】A有老婆,沒有子女,且父母都尚在。則依據第1141條以及第1144條第2款規定,老婆的應繼份是800萬元(1,200萬元的2/3),爸爸及媽媽的應繼份各為200萬元(平分1,200萬元的1/3)。【情境4】A有老婆,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則依據第1144條第4款規定,老婆的應繼份是1,200萬元。

三、繼承權的喪失

原則上依據前述條文規定的繼承人,會有繼承權,但若有第1145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該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任何遺產。該條項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而其中第2款至第4款的情形,可以經由被繼承人的宥恕,治癒原本喪失的繼承權(第1145條第2項)。
另外,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之(74年台上字第1870 號判決)。例如父母終年臥病在床,兒子沒有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父母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該判決認屬重大虐待之行為。


四、結論

針對這起社會事件,先不論地政士與高中生的婚姻是否有效,既然地政士屬於高中生的配偶,原則上屬於繼承人之一,但若是地政士故意致高中生於死而受刑之宣告的話,地政士的繼承權會因此而喪失。



法領域: 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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