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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9/21
外役監條例修法草案之再檢視

背景

在2022年發生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未歸,後經員警查緝而造成2名員警死亡的社會事件以後,朝野立委就開始著手研議外役監條例中,有關遴選標準的修法,然而,在事件快屆滿1年以後,不僅未見相關條文進行修正,甚至還被媒體傳出過往其他曾經殺警的受刑人亦於外役監服刑的消息,因而一時之間民怨四起,紛紛要求政府儘速完成修法。然而,這樣的修法方向是否與民眾的訴求相符?又是否符合外役監條例本身的立法目的,都有待於進一步的討論分析。

焦點檢視

一、本次外役監條例修法草案之重要內容

外役監,係我國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受刑人所設置的特殊監獄,其中不僅有著較為低度的管理措施以外,還讓在外役監的受刑人得以有著與一般監獄所沒有的相對自由環境,而其目的之一,正是為了銜接一般監獄與外界社會而設立的過渡性管理與中間處遇措施,當然,其中亦夾帶有對特定罪名施以特殊處遇的意涵存在。而在近期的社會輿論之下,本次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的重要焦點,主要著重於兩個遴選標準上所設定的條件限制:其一,是對犯有特定罪名之受刑人,明文限制其不得參與遴選,而這些罪名中除了包括組織犯罪、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名以外,更重要的是,此次的修法草案還完全排除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在外役監遴選上的資格;其二,則是要求過往在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的要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修正為須服刑逾1/3,而累犯則須服滿刑逾1/2的刑期。

二、行刑觀點之再檢視

若外役間的設置蘊含中間性處遇的特殊目的存在,則似乎應當針對所有罪名都有連結社會的過渡性需求,但是,從此次修法的方向來看,卻似乎沒有回應這樣的需求。不過,對於重刑犯施以更加嚴厲的處罰一直是我國在二分化刑事政策下的必然結果,而就這樣的發展趨勢,學者早已從大寮監獄事件的受刑人訴求中,指出我國獄政的改革方向,其中,對於受刑人重返社會的各式機制,學者尤其提到,關於監獄行刑,應當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在一開始即收容在嚴格管理的新收中心;而後才轉往至一般監獄服刑;最後,則必須提供受刑人一種更多自由的開放式監獄,以增進受刑人與社會銜接或者互動的可能,其中就包括外役監,或者工業區中的小型開放監獄,都是我國未來可以嘗試的改革方向,而也只有在這種階段性社會復歸機制的啟動下,對於受刑人社會復歸的改革才有機會成功,否則到頭來也只是陷入長期的犯罪循環之中。因此,在這樣的觀點之下,若以之來加以檢視本次草案,則似乎正本溯源之道應當是回歸外役監的原始目的,而不該一概性在初始階段就將特定罪名予以排除。





法領域: 外役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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