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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10/19
2021年至2023年法院組織法發展動態:以制度更易為中心

文:陳熙哲 (律師)
背景

我國法院組織法學在2021年至2023年有諸多發展,其中以國民法官新制、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審判權爭議解決新制之誕生,最受矚目。本文觀察以上三個制度之變遷,並簡易討論以上三個制度之主要發展。
此三新制之發展除在法院組織法學中重要外,亦影響其他學科。國民法官法之施行,影響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堅實的第一審新制,影響行政訴訟法學;審判權爭議解決新制,影響各該訴訟法學。

焦點檢視

一、國民法官之新制

我國執政者為落實司法改革,制定國民法官法,稱本法之立法目的為:「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國民法官法除第5條第1項第1款於2026年開始施行外,其餘條文均在2023年1月1日已施行。
為迎接國民法官之新制,國內實務工作者與學者紛紛撰文討論,文章諸多,茲不引述;國內亦有專書出版,期能提供我國實務工作者與學界研究之基礎;司法院為實施國民法官制度,費力甚多,除依照國民法官法訂定相關子法外,尚有諸多的宣傳作業,期能使民眾知悉國民法官之運作方式與制度梗概。
此外,國民法官法庭的設計,期能打造國民安心、舒適參與審判的司法殿堂,透過法庭空間整體氛圍,展現審判的公正與莊嚴,白色、明亮的法庭色調,期望能傳達司法公開透明、光明與希望,木紋材質的溫潤質感,期待能體現出溫暖且富有人性、同理與包容的精神;「圓弧形雙層主法檯」、「檢察官與辯護人席位扇型配置」,讓檢察官、辯護人聚焦於法庭活動,國民法官能有良好視野,審判長易於照料國民法官的需求,不僅體現出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的理念,更有助落實證據裁判、公平審判的精神。此一法庭設計,亦獲德國iF設計獎肯定。
承前所述,我國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民法官法,因此,各地方法院在收到該法院首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均有發布分案說明新聞稿,期能使民眾知悉國民法官新制之運作現況。隨著時序演進,2023年7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判決出爐,為國民法官法施行以來,全國首件以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合審合判」之案件。該案之主文:季OO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扣案之菜刀1把、木柄水果刀1把、金屬柄水果刀1把、木棍1枝,均沒收。

二、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為達成:(一)建構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二)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三)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與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權益;(四)防杜濫訴;(五)完善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六)強化裁判見解統一機制之目標,我國在2022年進行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五法修正,本次修正以「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形塑行政訴訟的堅實訴訟結構。
本次修法於2022年6月22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施行,司法院官方將此一修法,稱為「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9。本次修法之核心重點,主要在於將取消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於高等行政法院下分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因此,以後高等行政法院會再分為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
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本次修法明文部分行政訴訟事件10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因之,原先得於各地方法院起訴、應訴之事件,未來必須到台北、台中、高雄之高等行政法院所在地提起訴訟,對於人民的應訴便利性將產生負面影響,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次修法亦引進遠距審理與巡迴法庭新制,值得注意其發展。

三、審判權爭議解決之新制

由於釋憲實務有大量大法官處理審判權爭議之過往經驗,大法官因司法資源分配之問題,對於審判權爭議相關問題處理意願降低,釋憲實務上認為審判權爭議應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自行處理,並希冀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採行「相對彈性」之態度。
憲法訴訟法遂因此刪除大法官處理審判權爭議之相關規範,因此,大法官已無庸亦無法處理審判權爭議,故相關法規亦應有所調整,遂刪除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至第12條之5,增訂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2021年12月8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9271號令公布,並於2022年1月4日施行。
現制審判權之認定方式,原則上依照「一般認定模式」,先檢視法律有無規定,倘若法律已有規定即依照法律規定認定審判權;在法律無規定時,則依照爭議事件所涉法律關係之性質加以認定其救濟途徑(即對爭議法律關係為「定性」)。倘若定性為私法關係爭議,歸民事法院審判;定性為公法關係爭議,歸行政法院審判,即所謂「雙元法院」設計也。
倘若法院間對於爭議法律關係定性不同,進而產生審判權爭議時,則透過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規範處理,此稱為「爭議認定模式」。在爭議認定模式中,法院若認為其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將訴訟裁定移送至其認為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倘若受移送之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此之終審法院,於民事法院為最高法院;於行政法院為最高行政法院,其裁定指定有羈束力,被指定之法院不得再爭執審判權之有無,此稱為「終審法院認定模式(簡稱終審模式)」;除終審模式外,法院組織法也設計有「合意模式」作為終審模式之例外,即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經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者,民事法院即對該案件有審判權(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第1項第2款)。



法領域: 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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