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5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5/11/20
縣長的關切──間接正犯與教唆犯

【法領域】
  刑法第29條

【背 景】
  K縣一名女子疑似酒駕違規,對現場執行取締職務之員警不滿,而施以強暴毆打員警成傷,立即遭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回警局。惟該女於警局透過人脈關係聯絡該縣縣長A到場關切,A先以平和方式要求警方勿將該女解送檢方,經在場員警拒絕後,竟拍桌怒罵、表示欲將不從之員警調職及向上級警方施壓,以致員警因A強勢之要求而將該女予以釋放。

【焦點檢視】
  本案原審法院判決A上開行為該當教唆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罪(刑法29、163Ⅰ),然最高法院指出,教唆犯本質上係對於本無犯意之人唆令惹起其犯意並實行犯罪,但若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使他人失其意思自由而實行犯罪,則應成立間接正犯,似認為A上開強勢要求已達壓制員警意思自由之程度,不應僅論以教唆犯而撤銷發回。

一、間接正犯概念
  間接正犯於現行刑法典中雖無法條依據,但仍為學說實務所肯認,係指利用他人作為犯罪之工具而實現犯罪者。過去傳統學理認為間接正犯概念之功能在於填補教唆犯採取嚴格從屬性之下,被教唆之人不成立犯罪時,無法處罰背後唆使、利用人之漏洞。不過上開理由現已不足以作為肯認間接正犯概念之論據,蓋目前教唆犯之成立已改採限制從屬之看法,只要被教唆之人具有不法即足,且通說對於共犯參與採取犯罪支配理論,就間接正犯而言,係指其對犯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意思支配之角色,重視間接正犯在犯罪幕後的優勢計畫性操控地位,而被利用人無意思決定自由。其與教唆犯的界線從正犯是否成立犯罪,轉變成行為人有無意思支配力,或是僅是惹起正犯犯意來區分。

二、間接正犯之判斷
  於目前通說下,已有正犯後正犯成立之可能,尤其在組織犯罪之中。學說上另外常舉例包括利用他人欠缺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利用他人阻卻違法之行為、利用他人無罪責之行為、就法益重要關聯事實對他人為詐欺,以及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他人無行為選擇自由。若從犯罪支配理論以意思支配力為要件出發,換言之,間接正犯之成立重點應在於判斷正犯(被利用人)是否尚有行為的選擇可能。

三、意思支配失敗
  在利用人主觀上認為自己有意思支配力但客觀上並無意思支配力,或是支配力於犯罪途中中斷(被利用人識破利用人計劃),而被利用人仍聽從其計畫實行犯罪之情形,此時的處理方式可能有二,第一是論以間接正犯未遂,第二則是認為間接正犯主觀上性質較重的支配意思可以涵蓋教唆故意,而論以教唆既遂,後者為通說見解所採。

四、小結
  於本案中究應論A為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教唆犯或間接正犯,依通說犯罪支配理論見解,即應探究具體情境中員警是否已因A以其縣長之職權與事實上影響力為脅而意思決定自由已受壓制而無從選擇。而本案判決就本罪刑法第163條之公務員身分似認為屬刑法第31條第1項之純正身分,然無此身分之間接正犯是否得透過本項規定成立純正身分犯之正犯,亦另有爭議。

【必讀文獻】
1.柯耀程,參與論(四)──間接正犯,月旦法學雜誌,166期,2009年3月,193-202頁。
2.蔡聖偉,論間接正犯概念內涵的演變,東吳法律學報,19卷3期,2008年1月,39-76頁。
3.陳子平,自招的危難、義務衝突與利用過失行為之間接正犯,月旦法學教室,61期,2007年11月,95-99頁。


 看更多2015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