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佈日期:2015/09/17 |
【新聞快遞】 去年九月在網路知名論壇出現一名女子在台北捷運上的露點裸照,雖遭台北市刑大以妨害風化與媒介色情交易移送,惟士林地檢署認為,該組照片雖然裸露,但並未挑起一般人性慾,並引述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認為猥褻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並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予以不起訴處分。 【參考書籍】 1.「火車性愛趴事件」與刑法誘媒性交猥褻罪/吳耀宗,月旦法學雜誌,206期,2012年7月,201-220頁 2. 販售猥褻光碟片構成犯罪與否之判斷基準──從新北地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七號判決與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論起/黃朝義,223期,2013年12月,254-261頁 3.刑法各論(上)/陳子平 4.性別正義的刑法觀點/林志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