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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09/17

【新聞快遞】
更多參考文獻:請上月旦知識庫,搜尋「猥褻
http://lawdata.com.tw/tw/SE.aspx…

  去年九月在網路知名論壇出現一名女子在台北捷運上的露點裸照,雖遭台北市刑大以妨害風化與媒介色情交易移送,惟士林地檢署認為,該組照片雖然裸露,但並未挑起一般人性慾,並引述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認為猥褻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並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予以不起訴處分。
  公共場所裸露事件近年來常見報載,如先前熱議的Free the nipple活動、北市文化局長公開邀請拍攝城市裸體照等,近來「台北藝穗節」在官網放置的戲劇照片亦遭民眾檢舉有裸露男性生殖器而被迫撤下,皆引起各界廣泛討論,包括裸露與色情是否必然連結、如何區分,甚至處罰裸露的正當性基礎何在等,無非都指出了猥褻概念之不明確性。


【參考書籍】

1.「火車性愛趴事件」與刑法誘媒性交猥褻罪/吳耀宗,月旦法學雜誌,206期,2012年7月,201-220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83911

2. 販售猥褻光碟片構成犯罪與否之判斷基準──從新北地院一○二年度簡上字第七號判決與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論起/黃朝義,223期,2013年12月,254-261頁

3.刑法各論(上)/陳子平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4.性別正義的刑法觀點/林志潔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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