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4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24/12/03
刑事訴訟法上違法拘提之法律效果

背 景

日前發生一件備受社會矚目的食安事件,該案涉案人甲涉嫌自海外引進禁用的食材原料,加工後製造出產品販售給連鎖餐廳,影響社會層面甚廣。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甲,地方法院以欠缺羈押必要性裁定甲交保。檢察官指控,獲釋隔天早上甲關閉手機以致於無法與其取得聯繫,警察前往甲陳報的住所卻未發現甲,新聞一度報導甲失聯而引發社會譁然,後檢察官簽發拘票由警察至甲前妻住處樓下,將甲拘提後至警察局與調查局問訊,甲則主張其未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且警察執行拘提時未出示拘票,因此以拘提違法為由聲請提審,法院認逮捕執行確實存在重大瑕疵,遂而也裁定釋放甲。

焦點檢視

一、警察合法執行拘提逮捕的流程

刑事訴訟法上的拘提主要分為一般拘提與逕行拘提,就一般拘提,刑事訴訟法(下簡稱刑訴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發動一般拘提的情形分為兩種,其一是檢察官依刑訴法第71條合法傳喚被告以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得逕命拘提;其二是司法警察(官)依刑訴法第71條之1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嫌疑人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即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文獻上強調,由於檢察官核發拘票以經合法傳喚為前提,如果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經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後,檢察官仍須先依刑訴法第71條合法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場,於其未到場的情形始得依第75條命拘提,也就是說,警察的通知書不得取代檢察官傳票,並非犯罪嫌疑人通知不到,檢察官即得簽發拘票逕命拘提。就逕行拘提的要件,刑訴法第76條規定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列舉的四款情形之一,在必要時得例外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偵查中拘票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則有法官簽發。本件甲主張拘提違法的理由之一,即是檢察官拘提的發動並不存在「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的逕行拘提事由。
刑訴法於2019年修法後,在拘提的執行上,依刑訴法第79條應交付拘票給被告或其家屬,第89條則規定執行拘提時應當場告知被告拘提的原因以及刑訴法第95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的事項,包括所涉罪名、被告得行使緘默權、得選任辯護人以及得請求調查有力證據。同樣重要的是,第89條之1執行拘提時使用戒具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也應避免公開暴露戒具而對其名譽產生嚴重負面影響,在無使用戒具必要的時候也應解除之。本件甲主張拘提違法的理由之一即是警察未依刑訴法第79條出示拘票。

二、違法拘提的效果

由於拘提屬於短期人身自由限制的基本權干預,拘提的發動應符合刑訴法所定的法定程序,在拘捕前置原則下,羈押的聲請必須經過「合法」的拘提逮捕程序,法院審理羈押聲請時應先審查拘提逮捕是否合法,倘若違法則羈押的聲請亦不合法,應駁回羈押的聲請,因此違法拘提的首要法律上效果即是影響羈押聲請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依據提審法第1條,人民遭到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時,得向法院聲請提審。經違法拘提的被告得依提審法向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並應向逮捕、拘禁被告的機關發提審票,該機關也應於24小時內解交被告,並由法院審理拘提發動與執行的合法性,倘若法院審理後認為拘提違法,即得以裁定釋放被告。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關鍵詞: 拘提提審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4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