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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01/27
我們不能結婚嗎?──談婚姻平權
 

【法領域】
憲法第7、22條

【背 景】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臺大學生會性別工作坊、熊學會、青平台基金會等上百個公民團體,共同組成「婚姻平權革命陣線」,並於2014年10月5日下午一點號召所有支持婚姻平權的朋友在立法院共同參予「彩虹圍城」活動,要求立法院盡速通過《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婚姻平權革命陣線」並表示這次之所以集結,是因為立法院持續延宕婚姻平權法案,為堅定地表達捍衛平權的決心,立法院一日不通過法案,他們必將每年上街,直到婚姻平權落實在這塊土地上。

【焦點檢視】
一、婚姻自由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
婚姻自由雖非我國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惟歷年來之司法解釋,從釋字第242號解釋以來,釋字第362、365、552、554、569、647號解釋,甚至近期之釋字第696與712號解釋,均提及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應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並為憲法第22條非列舉權保障之範疇(註*)。然婚姻自由保障之範圍,是否僅限於異性伴侶之結合,而排除同性婚姻之適用?
釋字第365號解釋理由書論及:「由一男一女成立之婚姻關係,以及因婚姻而產生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之家庭,亦有上述憲法規定之適用。……。」;釋字第552號解釋解釋理由書:「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釋字第554號解釋理由書提及:「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釋字第647號解釋亦論及:「復查有配偶之人於婚姻關係外與第三人之結合,……,但既已違背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觀乎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雖均提及婚姻制度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結合,然僅能說明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是受到憲法保障的,並不能因此推論同性婚姻即不受保障,故在大法官未明確表示同性婚姻不受憲法保障前,就因此將同性婚姻排除於憲法之外,似乎欠缺論理基礎。

二、爭取婚姻平權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7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釋字第455、485、499、647、666、696、722等號解釋參照)。爭取婚姻平權之本質即由此出發,認為解釋上該條所稱之平等權包括多元性別的平等,亦即中華民國人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均應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對待,始符合憲法意旨。
婚姻平權民法修正草案即主張修訂婚姻、家庭制度有關性別相異性之用語,以性別中立方式表達婚姻要件及相關配偶、親屬之規定,全面肯定同性婚姻及多元性別者的結婚權。故關於夫妻、夫或妻之條文用語,一律修正為「配偶」;男、女修正為雙方當事人,父、母修正為雙親。並賦予多元性別配偶有平等收養子女的權利。

三、結論
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均屬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婚姻平權既屬對於人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更應經過集思廣益、公眾討論及民眾參與,婚姻平權法案在2013年10月交付委員會審查,至今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均未排案審查,修法進度持續延宕,嚴重侵害多元性別者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立法者應勇於擔負修正法律案之責任,以落實憲法上權利之保障。

【必讀文獻】
1.吳煜宗,同性婚姻合法化論辨正,月旦法學雜誌,224期,2014年1月,5-19頁。
2.廖元豪,同性婚姻受憲法保障嗎?月旦法學教室,70期,2008年8月,8-9頁。
註* 釋字第362號解釋理由書:「惟適婚之人無配偶者,本有結婚之自由,他人亦有與之相婚之自由。此種自由,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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