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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4/02/13
下手不知「輕重」
 

【法領域】
民法第一九三、一九五條

【背 景】
新竹徐姓男子前年酒後闖進社區陳女家,與在場莊姓鄰居起衝突。混亂中,徐男拿玻璃酒杯重擊陳女左手致小指肌腱、神經血管斷裂。從事鋼琴教學及表演的陳女歷經五次手術及復健,目前未完全恢復。陳女認為小指對彈奏鋼琴非常重要,手傷造成勞動能力減少,恐喪失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彈鋼琴能力,因此向法院訴請工作損失,即每月教學收入六萬多元,鋼琴演奏每月十八場以上,每場收入八千至一萬,合計每月收入二十餘萬元,受傷後停止工作,前年九月至今年八月共二十四個月,工作損失共六百餘萬元,並求償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新竹地院最後判賠陳女七百九十餘萬元。

【焦點檢視】
一、損害賠償之原則
民法第二一六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係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學說稱之為「完全賠償原則」,因此,負有賠償責任之義務人,其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包含財產的積極減少(積極損害)與財產的消極不增加(所失利益)。

二、履行利益、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
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及固有利益係對被害人或債權人所享有利益發生原因不同而作之區別,因此被害人或債權人在上述三者利益其中一者被侵害時,所受之損害,仍會包含如上說明到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切勿將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及固有利益,與所受損害之概念混淆,茲就該三者利益分別說明如下:
(一)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又稱給付利益,係法律行為有效成立後,債務人履行完畢時使債權人所能獲得之利益。履行利益被侵害時,債務人賠償債權人之損害可能包含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前者如雙方訂立一個買賣汽車之契約,債務人因可歸責而給付遲延未給付價金及受領該車,債權人因保管、維護車輛所花費之金錢;後者如賣方未於約定日交付該車,導致買方無法再將該車以高價轉賣他人而受有財產不增加之轉受利益。
(二)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係當事人因信賴法律行為能有效成立而受之所害,常見於締約上過失之情形。因此當事人於信賴法律行為能有效成立,但最後卻未能有效成立時,當事人可能受到之損害亦包含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前者如契約當事人磋商締約時所支出締約成本之損害;後者則如當事人因磋商該契約,而喪失與他人締約所能獲取更多利益的機會成本。
(三)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又稱完整利益,即被害人原所享有之人身、財產利益,原則上民法侵權行為所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即屬固有利益。加害人填補被害人固有利益所受之損害,同樣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前者如被害人因車禍事故,雙腳受傷身體健康權被侵害時所需支出之醫藥費;後者如被害人因雙腳受傷,於就職保全期間喪失勞動力無法繼續工作而收入減少。

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
損害賠償所欲填補之範圍,依照完全賠償原則,原則上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但由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定義可以得知,其係指對於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被害人之權利或利益被侵害時,除了發生財產上損害外,亦有發生非財產上損害之可能,因此民法第一九二至一九五條,有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之特殊規定,尤其是人格權、身分權及生命權受侵害時,設有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規定,如第一九四及一九五條慰撫金之賠償,與被害人名譽被侵害時得依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規定。

四、時事簡析
陳女左手因陳男故意或過失拿玻璃酒杯重擊致小指肌腱、神經血管斷裂,受有身體健康權之損害,陳女得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向陳男請求損害賠償。陳女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前者除了賠償醫藥費的所受損害外,另有依第一九三條第一項規定,陳女喪失勞動力無法工作所失之利益,其所失利益為不能取得教學之學費加上演奏之收入共六百餘萬;後者則係依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於身體、健康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慰撫金,故陳女主張賠償慰撫金一百萬亦於法有據。新竹地院最後判賠陳女七百九十餘萬元,如此巨大之數額,主要係基於職業所能獲取收入的關係,因此請人吃拳頭時尚須三思,若不知輕重(下手輕重及對方職業收入的輕重),到時候將變成拿身家請客囉!

【必讀文獻】
1.王澤鑑,損害賠償法的體系、請求權基礎、歸責原則及發展趨勢,月旦法學雜誌,2005年4月,119期,126-138頁。
2.郭麗珍,我國民事損害賠償法之新發展,月旦法學雜誌,2003年8月,99期,74-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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