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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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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草率無辜嫌犯以死明志,辦案警休職一年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158條之4
【關鍵字】
2013年某姓員警偵辦超商竊盜案,因偵查過程草率,移送至檢察官後,檢察官未詳查隨即起訴,導致被誤指為嫌犯不堪受辱,上吊明志。監察院得知此事後立刻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今年判承辦員警休職一年。懲戒委員會新聞稿中指出員警在偵查過程中,不當認定竊嫌、未依法扣押與勘驗、未提示相關照片給予指認、未深入詳查不在場證明等多項疏失。但審酌該名員警初任警職,工作表現尚佳;又竊案告訴人指訴歷歷,嫌犯又將員警問下午23時誤為下午2、3時,導致承辦員警未能立即查清真相。綜合上述情況判斷,認為休職一年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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