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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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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達20萬知之監督管理人員將成為責任制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84條之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
【關鍵字】
勞動部於1月7日預告,近日將把月薪達20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適用,使上述人員成為責任制,而不受勞基法中工時限制。勞動部表示,月薪高達20萬之人員應負擔起經營責任與管理工作,且較能與雇主有平等地位協商勞動條件,故工時與例假等規範應給與較高的彈性。此消息一出,立即引來工商界的反彈,工總認為應加入年終考量而以年薪判斷,或是台灣平均月薪的2倍為判斷較適宜;商總則認為只要是經理級就應該是責任制;中小企總則認為月薪六到七萬即應責任制。儘管工商總反彈聲浪大,勞動部仍決定於1/8日公告,並有10日之預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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