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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21 |
住宅之居住權人有數人時,同意權限應如何認定——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號判決
【主 旨】
住宅之居住權人有數人時,各人均有同意進入之權限:因居住權人對於該住宅原則上均享有平等之支配、管理權能,故均有同意之權限(但若屬各別住居權人單獨使用之房間,則僅該住居權人有獨立之同意權),是倘經複數居住權人中之一人同意而進入住宅中共同居住、支配、管理之空間時,即非「無故侵入」。
【概念索引】
刑法/侵入住居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6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住宅之居住權人有數人時,同意權限應如何認定。
(二)選錄原因
居住權人有數人時,就公共區域均有同意之權限。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95號判決亦有相類論述:「按在數人對同一處所擁有『共同管領權限』之情形,苟無使用之明確約定或於搜索時為積極反對,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主客觀上,既與該第三人共享空間,自其隱私之合理期待而言,應已承擔該『共同管領權限』之第三人可能會同意搜索之風險,此即學理上之「風險承擔理論」。且此所謂之『共同管領權限』者,應具有共通進入、接近與相互使用之完整管領支配權限者,始得稱為適格之同意權人。則於同居共財之配偶間,因彼此存有相互依存或主從之生活關係,對於處所享有完整管領支配權,原則上仍得肯認其同意權存在。」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均一致認為,原則上只要有客觀明確且可以探察的住居者意思,就應該依該住居者意思決定場所的需保護性,以及進入者是否得到住居者同意,場所內部情狀只能作為輔助性的標準,但不能越俎代庖,甚而成為場所是否受到保護的關鍵依據,相反地,場所內部情狀只有在住居意思難以判定的時候,才會作為例性的參考指標。
【選 錄】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成立,以具有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及出於「防衛意思」,所為客觀、必要,非屬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為其要件;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者,刑法第305條第1項既有處罰條文,固屬同法第23條所指之「不法侵害」;然所謂「無故侵入」,乃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居住權人同意,而違反居住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而言;於住宅之居住權人有數人時,因居住權人對於該住宅原則上均享有平等之支配、管理權能,故均有同意之權限(但若屬各別住居權人單獨使用之房間,則僅該住居權人有獨立之同意權),是倘經複數居住權人中之一人同意而進入住宅中共同居住、支配、管理之空間時,即非「無故侵入」,居住權人對於他人經其他居住權人同意而進入住宅一節已有認知者,客觀上既不存有「防衛情狀」,主觀上亦無「防衛意思」,即不得以該人係屬無故侵入為由,主張其侵害該他人法益之行為係屬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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