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6/04/24
參與犯罪組織之聚合犯彼此證詞之證明力判斷——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號判決

【主 旨】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父母離婚後,自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因父、母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義務;即令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亦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他方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部義務,未成年子女仍得請求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扶養。

【概念索引】
親屬/扶養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84條、第1116條之2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是否於父母一方的經濟能力已足以滿足受扶養人所需,或父母有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即得免除他方之扶養義務?

(二)選錄原因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並且應由父母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不因父母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使子女獲得完全滿足扶養,或父母間協議由一方單獨負擔扶養費用而解免他方之扶養義務。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45號裁定說道,夫妻協議離婚,請求他方依離婚協議書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詳如下列裁定節錄: 
「按夫妻協議離婚,並以離婚協議書約定夫妻之一方應給付他方有關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而未依約履行,他方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其本質為夫妻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參照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應依家事非訟程序處理。」

三、本件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約定由生母行使負擔,而後該子女向生父請求扶養費,經原審法院以生母工作狀況穩定、收入逐年增加,足以單獨負擔子女生活所需為由,認無須請求生父分擔扶養費,是否有理?對此,最高法院點明,父母應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子女扶養請求權之行使與父、母一方經濟狀況無涉,非得因此免除他方之扶養義務。

【選 錄】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父母離婚後,自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因父、母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義務;即令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亦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他方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部義務,未成年子女仍得請求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扶養。本件再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依上說明,其請求權之行使,與系爭和解筆錄第7項之約定,或張正琪能否獨力負擔扶養義務無涉。原法院逕以上開理由,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