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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10/30
何謂「爭點效」?其採認要件為何?──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號

【主 旨】
按所謂爭點效,係指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不得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

【概念索引】
民事訴訟法/爭點效

【關鍵詞】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何謂「爭點效」?其採認要件為何?

(二)選錄原因
按學說上所謂爭點效之法理,係立基於程序權保障、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及訴訟經濟,亦係民事訴訟法上普遍被承認之一般性誠信原則,使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賡續既有實務見解,闡釋爭點效理論。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判決揭示,爭點效理論的適用要件,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學說上基於公平理念之訴訟上誠信原則而產生之爭點效理論,因其並非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判斷,不具有判決實質之確定力(既判力),自須判決理由之判斷具備『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並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及攻防,使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之審理判斷』及『兩造所受之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者,始足當之。」

三、本件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前訴訟理由中,就系爭契約是否約定以都更方式辦理合建之重要爭點,經認非屬一般合建案之判斷,後訴訟法院得否以系爭約定之解釋不同,而採相反判斷──亦即認為得依一般合建履約、未進行都更合建仍未違反約定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認為,前訴判決理由中該法律關係之判斷,係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其解釋契約似亦非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如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結果,就上開法律關係,法院不得為相反判斷。

【選 錄】
按所謂爭點效,係指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不得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查被上訴人前以上訴人未依系爭契約將系爭建物騰空點交予其拆除為由,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2項約定,起訴請求上訴人將系爭建物騰空點交予其拆除,業經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確定,有第12號確定判決可稽[見原審卷(一)第79至89頁]。揆諸上開判決理由,就系爭契約是否約定以都更方式辦理合建之重要爭點,依系爭契約文義,並參酌證人吳○忠、陳○哲之證言,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認被上訴人係以自行劃定、實施都更方式設計規劃合建案,非一般合建案。上開判斷係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其解釋契約似亦非顯然違背法令,兩造如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該判斷結果,於本件事件,就上開法律關係,兩造自不得為相反主張,法院亦不得為相反判斷。原審僅因就系爭約定之解釋不同,遽採與前案相反之判斷,認系爭契約可依一般合建履約,被上訴人未進行都更合建未違反系爭契約,進而謂上訴人未受有都更利益之損害,否准其抵銷抗辯,更謂無抵銷後之餘額及上訴人未於第一審為抵銷抗辯,未許其反訴之請求,不無可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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