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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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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判決
【主旨】
管制性行政處分,目的非對過去違規行為予以非難,而是積極地防患未然,考量重點在於手段之採取與行政目的之達成是否相當
【概念索引】
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管制性行政處分。
(二)選錄的原因
本件清楚指出管制性行政處分與裁罰性不利行政處分之不同,值得讀者閱讀。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政處罰為國家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個人,所採取之「非難性」手段,以消滅其過去違規且有責行為之責任,而一般性預防將來違規行為發生。此一公權力之發動,以個人有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前提。此就行政機關維持行政秩序的各種合法手段而言,乃以要求人民不要破壞行政秩序的方式以間接達成行政目的之「消極」方法,其裁處適用「行政罰法」規定之程序。(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0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行政罰法所謂「裁罰性不利處分」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所為之制裁不同。而「管制性不利處分」則不具制裁過去不法行為之效果,僅為特定行政目的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
三、本案見解說明
管制性行政處分,目的非對過去違規行為予以非難,而是積極地防患未然,考量重點在於手段之採取與行政目的之達成是否相當。
【選錄】
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公路法第77條第2項後段所為吊扣違規營業用汽車牌照之處分,屬於管制性行政處分,目的非對過去違規行為予以非難,而是積極地防患未然,考量重點在於手段之採取與行政目的之達成是否相當,是主管機關作成吊扣牌照處分時,應對於違規行為之規模、久暫、型態等因素,予以審酌,以妥適決定吊扣期間長短,俾有效遏止違規營業人再利用該等車輛為同類型之違規行為;同時,亦應慮及違規汽車是否屬於自然人賴以維生之工具,可能因吊扣牌照而影響其生計,致逾越必要之程度等特殊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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