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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03
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裁字第二一四七號裁定

【主旨】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系爭規定是否有違憲疑義,本應由受理各該事件之法官依其法律之確信獨立判斷,若有違憲確信,當自行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概念索引】

憲法/大法官解釋之聲請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如依其法律之確信獨立判斷,若有違憲確信,如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又如何具體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值得讀者整體性思考。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此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惟訴訟或非訟程序裁定停止後,如有急迫之情形,法官即應探究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本院釋字第371號及第572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第590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相關學說

法官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三、本案見解說明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系爭規定是否有違憲疑義,本應由受理各該事件之法官依其法律之確信獨立判斷,若有違憲確信,當自行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尚不得以另案事件承審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為本件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之理由。

【選錄】

四、本院查:

(一)按……。準此,行政法院法官就其所審理之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當以其確信該案應適用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裁判結果有影響,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始得為之。

(二)經查,原審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以原裁定將本件訴訟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另案事件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無非係以本件與另案事件二者處分之法律依據一致,另案事件已就系爭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據,並說明基於訴訟經濟之利益與司法資源之共享,本件無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惟原審就其受理本件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之系爭規定,既未表明有牴觸憲法之確信,亦未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裁定理由二、2.參看),稽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與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即有未合。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系爭規定是否有違憲疑義,本應由受理各該事件之法官依其法律之確信獨立判斷,若有違憲確信,當自行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審將另案事件承審法官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為本件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之理由,容有違誤。況系爭規定若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於一定期限後失效,得依據該解釋循求個案救濟者乃據以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司法院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參照),尚不及於非聲請之原因案件,非原因案件如何適用系爭規定,易滋疑義。原審對於未經聲請釋憲之本案,逕以另案事件已聲請釋憲,基於訴訟經濟及司法資源共享為由,遽予停止訴訟程序,於訴訟當事人之權利保護亦有未足。原裁定既有如上之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其違法,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予以廢棄,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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