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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8/27

醫療過失刑事責任之認定要素
──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八七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違法性

主旨

醫師法第82條之規定中,所謂「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係以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為判斷,是一種平均醫師的注意義務程度。即凡任何一個具有良知與理智而小心謹慎的醫師,在相同條件下,均會採取與保持之注意程度,其他醫師立於相同情況,皆會為同樣判斷與處置。具體而言,所謂「醫療常規」係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形成的常規,是作為正當業務行為之治療適法性要件。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死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始能認定為醫療過失行為。至所稱「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即允許醫師對於臨床醫療行為,保有一定的「治療自由」、「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以決定治療方針。尤其對於罕見疾病、遇首例或對於末期病人充滿不確定性的治療,在無具體常規可遵循時,即須仰賴醫師合理的臨床裁量。其裁量判斷,除前述「醫療常規」外,另須考量本條第4項所列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合理臨床的重要基準。因人、事、時、地、物之不同,醫療水準、設施及工作條件並非一成不變。

相關法條

刑法第22條;醫療法第8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醫療過失刑事責任之認定要素。

(二)選錄原因

醫療糾紛為我國近年民刑事司法實務上所常見案件類型,對於所謂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為的適用上應如何調整,醫、法界已討論研究多年,醫療法第82條更進而有所增修。本判決就新法醫療過失責任之要件有詳盡闡釋,具高度參考價值。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09號判決要旨:「醫療行為固以科學為基礎,惟本身具不可預測性、專業性、錯綜性等特點。醫師對求治之病情,須依其專業,為正確、迅速之判斷其原因及治療方式。然人體生、心理現象,錯綜複雜,又因每人之個別差異,於當今之醫學知識、技術、仍受侷限,此猶如冰山,其潛藏未知部分,恆較顯露已知者為多,是有其不可預測性。對此,近代醫學專業分工極細,舉例而言,其為內科,細分為心臟、胸腔、消化、新陳代謝、神經……等諸科,同為消化內科又因肝、膽、腸、胃、胰、脾諸部分,各異其專業性,故同一內科醫師,專長腸、胃者,對同為消化系統之肝、膽部分,較有此專長者可能不如,若再涉及心臟、胸腔等專科又更次之。從而面對不知詳由之複雜病情,往往需多科會診綜合判斷。因此,除違反醫療常規(如未作盤尼西林測試、開刀紗布遺留體內、應開左腳誤開右腳等)外,於醫療過失致死、傷案件,認定醫師之注意義務及注意能力時,上述特點允宜做為重要之判斷依據,而為公平、客觀、正確之判決」,似已有指出「醫療常規」屬於醫療刑事責任之重要判斷標準。另外,告知義務之違反亦經常作為最高法院認定醫師醫療過失責任之基礎,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95年度台上字第3476號。

(二)相關學說

學說有認為,單就醫師告知說明義務之違反,不足以單獨作為認定醫療過失責任之因素;所謂醫療常規,本身亦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在規範上亦應僅具有判斷醫療過失責任之輔助功能。學說因而主張,基於過失責任係以行為人之可非難性為基礎,應僅限於醫師主觀上對病人生命或健康持冷漠或惡意態度,致忽略遵循客觀承認之醫療常規時,始有對醫師之醫療過失行為課予刑事責任之必要。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判決依序闡述「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醫療常規」、「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之判斷標準及內容。在判斷醫療過失責任上,更另應注意醫療疏失行為與結果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合理臨床裁量之標準,亦須依照「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條件作具體個案判斷。

選錄

醫療行為旨在救治人類疾病,維護人民健康,隨著時代進步、科技發達、生技發明、醫術改良及創新,醫療水準不斷提升,且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測性及有限性的特色,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若有過失致人死傷,不免須擔負刑事責任。鑑於醫療爭議事件動輒以刑事方式提起爭訟,醫病關係逐漸惡化,如果在法律上對醫師過度苛責與檢驗,不僅無助於民眾釐清真相獲得損害填補,反而導致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措施,阻礙醫學技術進步及原本治療目的。為確保醫師執行業務順遂,導正緊繃的醫病關係,民國107年1月24日公布施行之醫療法第82條新增第3、4項,分別規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前2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其目的在於限縮醫師過失責任範圍,減少其因執行業務而受刑事訴追風險,並朝向醫師過失責任判斷要件的精緻與明確化。所謂「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係以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為判斷,是一種平均醫師的注意義務程度。即凡任何一個具有良知與理智而小心謹慎的醫師,在相同條件下,均會採取與保持之注意程度,其他醫師立於相同情況,皆會為同樣判斷與處置。具體而言,所謂「醫療常規」係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形成的常規,是作為正當業務行為之治療適法性要件。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死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始能認定為醫療過失行為。至所稱「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即允許醫師對於臨床醫療行為,保有一定的「治療自由」、「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以決定治療方針。尤其對於罕見疾病、遇首例或對於末期病人充滿不確定性的治療,在無具體常規可遵循時,即須仰賴醫師合理的臨床裁量。其裁量判斷,除前述「醫療常規」外,另須考量醫療法第82條第4項所列之「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合理臨床的重要基準。因人、事、時、地、物之不同,醫療水準、設施及工作條件並非一成不變。在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或一般診所,因醫療設備、醫護人員等差異乃具浮動性,且寬、嚴亦有別。從而,對於不同等級的醫療機構,所要求於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或裁量標準,應有所差別,對次級的醫療院所,自不能同以高級醫療院所的醫療水準、設備或工作條件,作為判斷依據。又因醫療具有不確定性,病徵顯示亦相當多元,處置上也有輕重緩急,尤其在緊急情況下,更難期醫師運用常規處理問題,是關於「緊急迫切」基準,務須立於醫師立場加以判斷,若確實情況緊急,縱醫師處置不符醫療常規,於合理「臨床的專業裁量權限」上,應朝是否並無疏失方向予以斟酌。是修正後醫療法第82條第3項對於過失責任的認定標準既界定為「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並於同條第4項揭櫫多元判斷標準,顯係為降低醫師過失責任,有利於醫療行為人,爾後無論修法前後關於醫療刑事過失責任的認定,自應以此作為判斷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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