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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1/25
契約不成立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七號判決

概念索引:債總/不當得利

主旨

按民法第179條規定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於受利益人因他人給付而得利之情形,係指給付目的之欠缺。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及給付目的不達,均屬之。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其給付之目的均係為將來債務之履行。倘此擬議中之契約最終未能成立,其欲實現之履約目的即無法達成,應各自成立「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就已為之給付得互為返還之請求。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二)選錄原因

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須當事人間財產之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關於有無法律上之原因,應視當事人間之給付行為是否存在給付目的而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30號判決意旨參照)。在當事人預期將來契約成立而預先給付,嗣契約未成立之情形,損益變動是否亦出於無法律上之原因?本判決指明民法第179條所謂無法律上原因,包含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及給付目的不達等三種情形。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58號判決同樣表示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所謂「無法律上原因」之意旨,並敘明其與同條後段規定所稱「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之差異,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於受利益人因他人給付而得利之情形,係指給付目的之欠缺,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不達,均屬之。至同法條後段規定所稱『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則專指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包含被上訴人在內之A球團授權B聯盟與C公司簽訂專屬顧問合約,委由訴外人C公司居間媒合當年度球賽轉播商,經C公司擇定上訴人為轉播商並簽署備忘錄,約由上訴人轉播當年度B聯盟比賽。備忘錄簽訂後,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立約定金,惟兩造洽談轉播合約始終未能達成合意,其間上訴人共計轉播146場例行賽。上訴人主張若法院審認,其與被上訴人間未成立預約,則被上訴人各自受領其所給付之立約定金,亦屬不當得利,是否有理?對此,最高法院隱約點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最終未能簽立轉播合約,被上訴人受領之定金應屬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上訴人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

選錄

按民法第179條規定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於受利益人因他人給付而得利之情形,係指給付目的之欠缺。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及給付目的不達,均屬之。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其給付之目的均係為將來債務之履行。倘此擬議中之契約最終未能成立,其欲實現之履約目的即無法達成,應各自成立「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就已為之給付得互為返還之請求。查C公司受A球團之委任,覓得上訴人為轉播商並簽定備忘錄,言明由A球團授權上訴人轉播103年度季賽240場,上訴人則給付A球團權利金共1億8,200萬元。在球季已開始,合約猶在洽談之際,D球團、E球團已分別授權上訴人轉播37場、36場球賽,上訴人則匯予各球團750萬元,然二球團與上訴人最終未能簽立轉播合約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於此情形,能否謂二球團受領上訴人所給付之部分權利金(系爭匯款),非屬「給付目的不達」之不當得利,不無研求餘地。原審見未及此,遽謂雙方雖未簽約,然係本於有償轉播之認識互為授權轉播、支付系爭匯款之行為,不因嗣後確定無法簽約而認欠缺給付目的,上訴人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二球團各給付750萬元本息,爰就該部分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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