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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3/01
保護規範理論與專業人員之檢舉懲戒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抗字第八八號裁定

概念索引:行政法/保護規範理論

主旨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人於具體事務上,已無裁量空間而必須作成一定之作為時,該特定人因而取得請求權請求機關作成具體之行政處分。

相關法條

醫師法第22條;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保護規範理論與專業人員之檢舉懲戒。

(二)選錄原因

本件除涉及函復之定性外,更直接與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有關。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我國行政訴訟係以保障人民之主觀公權利為宗旨,個人是否具有公法上權利,則以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之基準。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利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受該法律保護之人,亦具有公法上請求權(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以,倘法律規範之目的係在保障公共利益,且經綜合判斷結果亦不足以認為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即難認個人得主張有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自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48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所謂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係指權利主體所感受的各式各樣主觀利益中以法規範之力量,來加以保障或提供實現手段(權利)的特定範圍利益。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主管機關對於特定人於具體事務上,已無裁量空間而必須作成一定之作為時,該特定人因而固可取得請求權請求機關作成具體之行政處分,反之,則無從推導出其有公法上之請求權。

選錄

按釋字第469號解釋理由書指明「……倘法律規範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負有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空間,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或拒不為職務上應為之行為,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自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學理上稱之為「保護規範理論」。是在此理論推導下,主管機關對於特定人於具體事務上,已無裁量空間而必須作成一定之作為時,該特定人因而固可取得請求權請求機關作成具體之行政處分,反之,則無從推導出其有公法上之請求權。次按醫師法之內容在規定醫師資格之取得,執業之規範、義務之內容,及相關懲處。性質上係以醫師專業人員為對象,規範執業相關事務,及按事務之性質賦予一般性或強制性之法律效果,以促特定醫師專業之正常運作,並維護病患權益。查本件抗告人向相對人提出檢舉訴外人即醫師甲有違反醫師法第22條等情事,性質上係促請當地醫事主管機關發動懲戒調查,尚難謂相對人有對抗告人作成一定處分之義務。抗告人復指相對人未為積極作為,影響其與弟媳間之民事事件再審訴訟之提起,此誠屬抗告人個人事實上之利害影響,本係抗告人應自行循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攻防,尚難指其得因個人訴訟之必要而有請求相對人將訴外人甲移送懲戒或予以裁罰之公法上請求權,而因未獲滿足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相對人所為系爭函文,乃將調查所得結果函復抗告人,核屬經辦事項之說明,並未對相對人產生何等法律上效果,自不具行政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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