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03/10
確認之訴之標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訴訟法/確認訴訟
關鍵詞: 權利保護必要誠實信用原則、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法律問題提供資訊鑑定意見

主旨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以避免本案訴訟淪為對法律問題提供資訊或鑑定意見者之地位。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6、107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確認之訴之標的。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確認訴訟之標的,是否包括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訴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判之結果,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益,故須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確認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58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所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所稱之「法律關係」,指基於法律規範所生之關係。詳言之,係指權利主體相互間或權利主體與物之間,因具體之生活事實而適用法規,所產生之法關係,而公法上法律關係,則是公法上之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事實,所產生人與人之間或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法律關係對外發生效力者,始足當之。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現已不復存在,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以避免本案訴訟淪為對法律問題提供資訊或鑑定意見者之地位。

選錄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提起任何訴訟請求法院裁判,應以有權利保護必要為前提,此乃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主要在維護法院訴訟功能不被濫用。是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即屬無訴之利益,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行政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明文,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簡稱確認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公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7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原告目前所處之不確定法律狀態,若不尋求判決確認,即將受不利益之效果。因此,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現已不復存在,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參照),以避免本案訴訟淪為對法律問題提供資訊或鑑定意見者之地位。
(二)經核,原告所求確認存在與否之法律關係,已屬過去(9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揆諸首揭說明,難認有何確認利益。原告雖主張其倘獲得本件勝訴判決,將對本院前開廢止設立許可案件提起再審之訴,故有確認利益云云。惟原告身為96年1月1日前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無論有無與被告簽訂系爭托養契約,均應接受主管機關評鑑。因此原告因評鑑結果為丁等,且未能改善而遭廢止許可設立,與系爭托養契約是否有效、雙方間就該契約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無涉,從而本件並非提起另案再審之訴之先決問題。況且,原告若對本院前開確定判決主張有適用法規錯誤之情形,應循其救濟程序提起再審之訴,尚無提起本訴之必要,否則本案將淪為另案法律問題提供資訊或鑑定意見者之地位,有悖於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範意旨,自難以此執為有訴訟利益之理由。是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其起訴乃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