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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3/31
軍職人員因考績、退伍等有關權益涉訟,是否屬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五五號裁定

概念索引: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

主旨

軍職人員因考績、退伍等有關權益涉訟,自屬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軍職人員因考績、退伍等有關權益涉訟,是否屬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而有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規定之適用?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所稱「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應如何解釋,雖非常見之爭議,惟讀者仍可藉此了解實務有關「管轄」之運作情形。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1.公務員退休金發給之關係屬職務關係,其退休後,退休金變更之關係亦應認屬職務關係。從而,公務員退休後,因不服審定機關所為退休金重新計算之處分所生訴訟,即屬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該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對之有管轄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58號裁定參照)
2.公職人員因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經主管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處以罰鍰之行政爭訟,尚非屬因公務員職務關係是否發生,或因職務關係所生之訴訟,自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規定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139號裁定參照)

(二)相關學說

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所稱「公務員職務關係」,應係指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亦即於其所服務之機關內,因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涉訟者而言。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軍職人員因考績、退伍等有關權益涉訟,自屬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

選錄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載明:「有關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包括公務員職務關係是否發生,及因職務關係所生之訴訟。」所謂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除公務員因職務關係所生權益爭議涉訟外,自包括公務員身分關係之發生及消滅相關訴訟,例如因公務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退休等有關權益涉訟者而言。又軍職人員為公務員之一種(參見釋字第455號解釋),且士官之任官,係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審定,依隸屬系統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任之,其因考績、退伍等有關權益涉訟,自屬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而有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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