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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5/26
現有巷道認定之性質與訴訟權能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六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訴訟法/訴訟權能

主旨

供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對行政機關認定公用地役關係之處分,當然具有公法上之權利而得為行政爭訟之權能。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現有巷道認定之性質與訴訟權能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供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對行政機關認定公用地役關係之處分,是否具有公法上之權利而得為行政爭訟之權能。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原處分認定系爭土地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係對於該巷道法律地位為拘束性之確認,除了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使其受拘束,不得反於公眾通行目的而使用土地外,也直接影響巷道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對於使用土地建築之財產權行使,核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性質屬確認處分,如有不服,自得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參照)

(二)相關學說

確認處分指確認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是否存在,或確認具有法律上重要意義的身分、地位或能力等事項是否存在。確認處分一經作成,其對法律狀態所為之確認立刻產生法律效果,因此與形成處分一樣沒有強制執行之問題。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一)行政機關認定私人所有之土地為現有巷道,屬確認性質之一般處分。
(二)供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對行政機關認定公用地役關係之處分,當然具有公法上之權利而得為行政爭訟之權能。

選錄

原告具當事人適格:按現有巷道存在與否之認定,乃建築線指定與建築執照核發之前提。建築基地因面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得申請指定建築線而申請建築。此種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係因具備一定之條件而成立,其是否成立、寬度如何,直接影響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對於使用土地建築之財產權行使及人民通行自由之保障,主管機關依實際情況所為之認定,乃是就已經存在的法律狀態,為拘束性確認,核屬確認性質之一般處分。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不服,原則上應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基於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應不許逕行提起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確認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54號判決參照)。
再按行政機關認定私人所有之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或稱既成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是私人所有之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而發生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後,其所有權雖不因而消滅,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即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是以供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對行政機關認定公用地役關係之處分,當然具有公法上之權利而得為行政爭訟之權能。
經查,本件建築線之指定係以認定A街B巷係現有巷道為前提,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又該土地既坐落在A街B巷範圍內,此為原告所坦承在卷,並有原告所提出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09年7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足憑,則被告作成核准參加人甲申請指定建築線之原處分時,並依大雅區公所107年10月11日函認定A街B巷為現有巷道,參照上開說明,原告對原處分自具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提起本件訴訟,符合當事人適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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