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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6/09
「一行為」不二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
關鍵詞: 刊登招徠銷售、品名種類、 化粧品廣告廣告行為數時間密集、行為緊接

主旨

若刊登招徠銷售品名種類及其內容意涵不同之化粧品違規廣告,因所欲銷售之化粧品品名種類及其內容意涵各屬不同或不相當,意思已難認係單一,應可認係數行為。

相關法條

行政罰法第24、25、2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一行為」不二罰。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一行為」不二罰中之行為數,即廣告行為數,應如何認定之問題。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為數之認定,須綜合考量法規範構成要件、保護法益及處罰目的等因素。(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03號行政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自然的一行為係指單純的一個決意一個動作,或雖由若干部分組成,但仍基於一個決意,且時間與空間緊密,旁觀者通常視之為一個行為之謂;法律上一行為,係指多次以相同或不同行為態樣來實現法律單一之構成要件,並以此緊密關聯性而透過法律形成一事實行為,或屬持續性或接續性行為,而法律上亦將其評價為單一行為。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若刊登招徠銷售品名種類及其內容意涵不同之化粧品違規廣告,因所欲銷售之化粧品品名種類及其內容意涵各屬不同或不相當,意思已難認係單一,應可認係數行為。

選錄

原告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刊登之違規廣告,係屬一行為或數行為?按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參照),即「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而行政罰係行政管制之後盾,此原則於行政罰之適用,乃依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其立法意旨指明行為單一,且違反數個規定之效果均為罰鍰,處罰種類相同,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故僅得裁處一個罰鍰;而除罰鍰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依所違反之規定,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自得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以達行政目的。至所謂「一行為」,其概念包含「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即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法律觀點,對於在自然觀察下之數個舉動,評價屬一行為)。
關於違規廣告行為數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曾作成決議略以:藥事法第65條違反此規定者,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裁罰。又同法第24條規定,「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之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
依題意,甲係出於同一招徠銷售「遠紅外線治療儀」之目的,在103年2月11日至3月23日共41日期間,擅自刊播該藥物廣告達76次,核其時間密集、行為緊接,如無其他相反事證,應可認為是出於違反藥事法第65條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該當於一個違反藥事法第65條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一行為而非數行為等語。以上決議固係就藥事法之違規廣告行為數認定所作成,惟其就違規廣告行為數認定之法律見解,在處理相同爭議之化粧品違規廣告行為數認定之範圍,應可參採援用,是依以上決議意旨,「廣告」為集合性之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又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乃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此法律見解推論,並參以化粧品衛管法第10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首要在於要求化粧品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藉以約束廠商並保障購買之消費者健康,故其規範重心應在於刊登招徠銷售關於品名種類是否同一之化粧品廣告及其內容意涵對於外界及一般消費者所生之影響,是其廣告行為數之認定,自應以化粧品品名種類及其內容意涵相連結,來觀察判斷其違規之行為數,始為適當。準此,於一段期間,刊登招徠銷售品名種類及內容意涵相同或相當之化粧品而為虛偽、誇大之違規廣告,因其時間密集、行為緊接,如無其他相反事證,應可認係出於違反化粧品衛管法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該當於一個違反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一行為;反之,縱時間密集,然若刊登招徠銷售品名種類及其內容意涵不同之化粧品違規廣告,因所欲銷售之化粧品品名種類及其內容意涵各屬不同或不相當,意思已難認係單一,應可認係出於數個違反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行政法上義務之意思,該當於數個違反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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