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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6/30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其所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意涵
──最高行政法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三七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訴訟法/確認訴訟
關鍵詞: 公法上法律關係特定生活事實權利客體、公法上利用關係、 確認訴訟

主旨

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不得以其存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其所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意涵?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確認訴訟之標的,以及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是否為法律關係,得否以其存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提起確認之訴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必須是「充分具體、特定具體」之法律關係。且確認訴訟之提起,不僅須有法律上利益,在「時間上」並須有即受判決之利益,資以避免行政法院淪為對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或鑑定意見之地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7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所稱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所稱之「法律關係」,指基於法律規範所生之關係。詳言之,係指權利主體相互間或權利主體與物之間,因具體之生活事實而適用法規,所產生之法關係,而公法上法律關係,則是公法上之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事實,所產生人與人之間或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法律關係對外發生效力者,始足當之。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而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雖有直接基於法規規定者,亦有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而發生者,惟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不得以其存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選錄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足知,行政訴訟法規範得提起確認訴訟之類型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三種。而關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其所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係指特定生活事實之存在,在兩個以上權利主體間所產生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或產生人對權利客體間之公法上利用關係。而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雖有直接基於法規規定者,亦有因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而發生者,惟法規、行政行為及事實均非法律關係之本身,不得以其存否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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