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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9/13
定作人請求承攬人為瑕疵結果損害之賠償,應否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其修補瑕疵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五號民事判決

概念索引:債總/違約金

主旨

按承攬人所為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可分為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前者,係指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本身有瑕疵,對工作本身發生之損害,乃定作人履行利益之減損,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定作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即可補正者,仍應經催告程序行使權利;後者,則指因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瑕疵,對於定作人之人身或該工作以外之其他財產等固有法益,所造成之損害。次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對承攬人同時或獨立行使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屬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完全給付)之性質,惟所規定損害賠償不包括瑕疵結果損害在內。故定作人就承攬人所為之瑕疵結果損害,即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逕行請求損害賠償,無須先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補瑕疵之必要。

相關法條

民法第493條、第495條、第227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定作人請求承攬人為瑕疵結果損害之賠償,應否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其修補瑕疵?

(二)選錄原因

按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判決進一步表示,定作人請求承攬人賠償所為之瑕疵結果損害,非民法第495條規定之列,尚無民法第493條瑕疵修補規定先行之限制,應予辨明。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判決指出,定作人行使民法第493條規定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所定修補期間,應依交易習慣斟酌相當與否,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再承攬人具有專業之承作能力及較強之修繕能力,能以較低廉之成本進行修補,且承攬人對於工作之瑕疵,如能及時修補,可避免或減少損害(瑕疵損害或瑕疵結果損害)之發生,對當事人雙方均屬有利,而定作人依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者,固應踐行同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瑕疵修補先行原則之規定,惟定作人請求承攬人修補所定期間相當與否,宜斟酌個案具體客觀情況,以交易習慣定之。」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訂購尼龍虎斑紋布料印花加工工程,惟被上訴人之給付有零碼過多、外觀、迷彩圖樣、圖樣單元比例等不合格瑕疵,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購買布料款費、染色加工費、防水處理費等損害,是否以上訴人先定期催告被上訴人修補上開瑕疵為必要?對此,最高法院表示,上訴人所受上開損害屬瑕疵結果損害,且不能補正,其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無須先行催告被上訴人修補瑕疵。

選錄

(一)按承攬人所為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可分為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前者,係指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本身有瑕疵,對工作本身發生之損害,乃定作人履行利益之減損,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定作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即可補正者,仍應經催告程序行使權利;後者,則指因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瑕疵,對於定作人之人身或該工作以外之其他財產等固有法益,所造成之損害。次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對承攬人同時或獨立行使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屬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完全給付)之性質,惟所規定損害賠償不包括瑕疵結果損害在內。故定作人就承攬人所為之瑕疵結果損害,即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逕行請求損害賠償,無須先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補瑕疵之必要。
(二)上訴人就其因被上訴人所為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主張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第259條第6款、第227條第2項,及於原審追加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規定,擇一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280萬5860元本息,乃原審未就上訴人所受之損害詳予區別為瑕疵損害或瑕疵結果損害,各別論述其法律效果,逕以上訴人未限期催告被上訴人修補瑕疵為由,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已有可議。況上訴人於事實審已主張其因被上訴人瑕疵給付,受有給付A公司布料款111萬6530元、B公司染色加工款23萬5810元、C公司防水處理款43萬7880元,屬瑕疵結果損害,為不能補正,亦無須催告修補瑕疵,是否全無足取?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之意見,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
(三)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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