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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0/13 |
繼續犯與即成犯之區分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三二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繼續犯
主旨
「繼續犯之行為所引起之違法狀態,含有時間的繼續性,在違法狀態繼續之時間內,犯罪行為雖已完成但仍在繼續中,且此違法狀態係與該犯罪行為相始終」。本案涉及未經許可因寄藏而持有手槍,此為行為之繼續,非犯罪狀態之繼續。
相關法條
刑法第13條、第80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擄人勒贖之性質與構成要件。
(二)選錄原因
闡釋繼續犯與即成犯之差異,並以未經許可因寄藏而持有手槍涵攝個案。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未經許可因寄藏而持有手槍,有類似論述:「又未經許可因寄藏而持有手槍,其寄藏而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非犯罪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而持有手槍,犯罪即已成立,但其犯罪行為之完結須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時為止。」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認為,繼續犯在犯罪行為持續中與其他犯罪之間有行為上的重疊情形,會產生「夾結效果」,此時即非實質競合而應論以想像競合。然多數採取夾結效果論者認為,產生夾結效果的罪名其不法內涵必須重於被夾結的犯罪,否則即應論以實質競合,不得再論想像競合。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區分繼續犯與即成犯之概念。
選錄
繼續犯與即成犯係相對立之犯罪型態,前者於犯罪事實發生之行為完成後,其侵害法益之違法行為,在行為人未放棄其犯罪之前,仍繼續相當時間,亦即侵害法益所實現構成要件內容之行為,必須繼續一定的時間(即行為的繼續),始能成立之犯罪。而後者於充足構成要件之同時,犯罪立即完成而既遂,其行為亦告終了。二者之區別,在於繼續犯之行為所引起之違法狀態,含有時間的繼續性,在違法狀態繼續之時間內,犯罪行為雖已完成但仍在繼續中,且此違法狀態係與該犯罪行為相始終,不可不辨。而未經許可因寄藏而持有手槍,其寄藏而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非犯罪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而持有手槍,犯罪即已成立,但其犯罪行為之完結須繼續至寄藏而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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