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10/25
證據於蒐證過程中遭破壞或污染,以致影響證據原始狀態同一性之認定,則其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一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事訴訟法/證據
關鍵詞: 證據原始狀態之完整

主旨

證據原始狀態之完整對於刑事鑑識結果正確、可信之重要性;基此,如證據於蒐證過程中遭破壞或污染,以致影響證據原始狀態同一性之認定,則其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是否導致搜索扣押所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之效果,則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而該證據是否受污染,該證據既在執法人員之實力支配範圍內,原則上應由執法人員就證據未受破壞或污染負舉證責任。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證據於蒐證過程中遭破壞或污染,以致影響證據原始狀態同一性之認定,則其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

(二)選錄原因

闡釋證據原始狀態之完整對於刑事鑑識結果正確、可信之重要性;並說明舉證責任之分配。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亦有類似論述:「……如非屬司法人員違背法定程序蒐集、調查而得之證據,且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即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人員依法定程序取得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之證據後,未依內部規範之作業流程處理、保存該證據,如能證明所保存之證據與蒐集所得者之同一性,則該違反內部作業規範之行為,自無礙該證據已具之證據能力,僅是否影響證明力之問題。又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訂頒之刑事鑑識規範第46點固規定:『槍枝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一)現場槍枝採取前宜先記錄其原始狀態,並以適當之方法採取放入證物袋或證物盒內保存。(二)槍枝應視個案情況及必要性,採取指紋、射擊殘跡或生物跡證等,如有同時採取二種以上跡證之需要時,應注意採證之順序』,惟依該條文所用『槍枝證物之處理原則』之文字,及警政署訂定該規範之目的,乃為提升刑事鑑識水準,確保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品質,並完備相關法律程序(參該規範第1點之規定),可徵前開第46點之規定,乃規範警方扣得槍枝後之處理程序。亦即扣案槍枝證據能力之有無,應視司法人員是否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而與其有無違反該規定處理扣案槍枝無涉。」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對於證物保存,有認為:證物從蒐集、移轉到保管皆應明確記錄與確實清點,作為同一性證明之文件,若被告爭執證物同一性,由製作文件之人員出庭作證確保其同一性。現階段司法警察及檢察機關相關資源及軟硬體設備不足,欠缺一套完整證物保管系統與人員編制。長期而言,司法警察機關內應設立獨立於偵查工作外,專責證物管理單位及人員,就證據分類、保管、管控、發還、銷毀進行判斷與執行,同時應整合目前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與法院證物管理系統,佐以科技化設備協助證物管理。第三、證物種類與保管方式過於複雜與細節,或無須於刑事訴訟法訂定證物保管規則,惟缺乏同一性證明的情形可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聯性法則進行處理,就證物滅失、遺失,可透過權衡法則審酌其證據能力。第四、考量司法警察及檢察機關相關資源及軟硬體設備不足,欠缺一套完整證物保管系統與人員編制,現階段不宜就證物保管人員進行相關刑事究責。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刑事鑑識規範》第46點關於槍枝證物之處理,其目的乃確保刑事現場勘察採證品質,以提升刑事鑑識水準,並可減少破壞或污染證據之爭議發生。

選錄

對物之搜索扣押,其目的在於保全犯罪之證據及得沒收之物,防止遭受湮滅、偽造或變造,俾利發現真實,以有效、正確訴追刑事犯罪,並確保將來之執行。身為法治國家之執法人員,執行搜索扣押以取得證據,其執法手段自應合法正當,除為採集或保存證據之必要外,應當保留證據之原始狀態予以扣案,不得任意破壞或污染證據,方符合保全犯罪證據之目的。又參諸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刑事鑑識規範第46點所明定關於槍枝證物之處理原則:現場槍枝採取前宜先記錄其原始狀態,並以適當之方法採取放入證物袋或證物盒中保存,其目的乃確保刑事現場勘察採證品質,以提升刑事鑑識水準,並可減少破壞或污染證據之爭議發生。益見證據原始狀態之完整對於刑事鑑識結果正確、可信之重要性。基此,如證據於蒐證過程中遭破壞或污染,以致影響證據原始狀態同一性之認定,則其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是否導致搜索扣押所得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之效果,則應由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依個案之具體情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予以客觀權衡判斷之。至證據原始狀態之同一性如發生爭議,因係執法人員開啟搜索扣押程序,該證據既落入執法人員之實力支配範圍內,原則上應由執法人員就證據未受破壞或污染,及其執法之適法性負舉證責任,以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遏止違法偵查,自不待言。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