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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1/24
公私法之區分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七號裁定

概念索引:行政法/公私法之區分
關鍵詞: 退休金基本國策老年生活生存權、提繳義務 強制性

主旨

勞工與雇主間之退休金法律關係屬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相關法條

憲法第15條、第153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公私法之區分。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勞工與雇主間之退休金法律關係究屬公法或私法上之關係,值得讀者思考。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釋字第695號、第758號、第759號、第772號及第773號解釋參照)。

(二)相關學說

對於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標準,迄無定論。學者認依其區分之客體可以大別為二種面向,一是「法律條文的屬性界分」,另一為「法律事件的性質認定」,前者較常被提及者,有所謂利益說、權力說(即隸屬說)及新主體說3種理論。於法條定性所採用的考量因素,於事件性質的認定時,亦可加以援用,包括行政組織的屬性、國家(機關)與人民之間究屬上下或平等關係、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專由公權力主體為之等。除此之外,學者尚提出「傳統說」與「事務關聯說」以資補充。可見公、私法間之區分並不絕對,亦非單採其中一說即可論斷,必須觀察各說綜合判斷。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勞工與雇主間之退休金法律關係仍屬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縱使雇主係為踐行其法定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義務,該提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法律關係亦同,仍非屬公法關係。

選錄

復按勞雇關係,為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之債權,惟國家基於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仍得以立法方式介入勞雇關係,要求雇主協力保護勞工之退休生活。至於勞工保護退休法制應如何落實,立法者應權衡勞工退休後老年生活之保護必要,及國家資源之合理分配而為設計,俾能真正貫徹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及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司法院釋字第596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又雇主依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乃屬雇主被課予具有強制性之公法上義務,雇主若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有損害,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參照);另勞保局得限期令雇主繳納,主管機關亦得處以罰鍰(勞退條例第53條規定參照),雇主之提繳義務既具強制性,且為保護勞工退休生活所必要,應屬雇主應負擔勞工退休金之法定最低標準,勞工因其雇主公法上義務之履行而受益,惟勞工與雇主間之退休金法律關係仍屬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縱使雇主係為踐行其法定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義務,該提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法律關係亦同,仍非屬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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