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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1/29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否及如何請求他方(相對人)調整契約內容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三五二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行政契約
關鍵詞: 調整契約、不為協議、 協議不成一般給付訴訟契約之變更意思表示

主旨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請求他方調整契約內容,他方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請求為調整之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相對人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否及如何請求他方(相對人)調整契約內容?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有關招生簡章之規定是否構成行政契約之內容、契約內容是否能調整及如何調解,屬新穎之見解,值得讀者特別注意。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政程序法第147條,係指契約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有所變動,發生超出合理範圍以外之不可預測風險而言。又因情事變更而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應斟酌當事人因情事變更,一方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期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為公平之裁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00號判決參照)

(二)相關學說

契約成立生效後,除契約約定適用特定法規,且約明其權利、義務隨法規修正而變動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不因締約後的事實或法令變更而使契約效力自動隨之變更。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請求他方(相對人)調整契約內容,他方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請求為調整之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相對人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以完成契約之變更,如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即視為相對人已為同意之意思表示。

選錄

五、本院按:
(一)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業經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理由書闡釋在案。……因此,被上訴人與依招生簡章報考經錄取之公費生間,即屬為達到上開行政目的,雙方約定由學校提供公費給付,學生享有公費就學之權利並負擔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於3年內按各學系應報考之考試及格而分發任職之義務之行政契約,有關招生簡章之規定乃構成行政契約之內容。
(二)查上訴人前於101年間報考被上訴人101學年入學考試,經錄取後於同年入學就讀犯罪防治學系矯治組,並於105年6月間畢業。依入學招生簡章之規定,上訴人應於畢業後3年內經司法人員特考之監獄官考試及格,由法務部依相關法令分發任用,違者應賠償在校期間之教育費用。惟上訴人畢業前夕,105年3月4日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增加「體能測驗」為監獄官考試之應試項目,上訴人認為其罹患先天性雙足足弓塌陷,雙足扁平足、罹患乙型海洋性貧血及支氣管氣喘,對於105年監獄官考試新增體能測驗項目,非其簽訂行政契約時所能預料,如仍依原契約要求需於3年內通過監獄官考試,否則即須賠償公費,顯失公平,而依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規定,請求調整契約予以1年過渡期間,但被上訴人認為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7條之要件而拒絕調整契約等情,為原審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之事實,且有101學年入學招生簡章……、依行政程序法調整契約內容請求書……及被上訴人拒絕調整之109年6月5日函……在卷可稽。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147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第3項)第1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依前開規定請求他方(相對人)調整契約內容,他方不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則請求為調整之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相對人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以完成契約之變更,如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即視為相對人已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本件上訴人於109年3月31日依前開規定,以書面向被上訴人請求調整契約內容,被上訴人以109年6月5日函,函覆認上訴人所舉事證,不符合情事重大變更,而拒絕調整契約內容,則上訴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被上訴人同意調整契約內容,程序上並無不合。
(四)原判決以105年3月4日修正之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基於執勤需要,增加監獄官應試項目,非屬重大情事變更,亦非上訴人締約時所不能預見,且原契約約定未能於畢業3年內經任用考試及格,僅賠償在學期間教育費用,並未為額外之賠償,難認有何顯失公平,而認本件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7條第1項得請求調整契約之要件,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先、備位之訴,固非無見。惟按行政程序法第147條所謂情事重大變更,係指行政契約締結後,影響行政契約之締結及內容之事實或法律狀況,發生重大變更(情事變更是否重大,需依個別契約之具體情況,各自判斷之),且為當事人於締結契約時所不能預料而言。契約締結後,契約所根據之事實或法律狀況如有重大變更,不能期待一方當事人嚴守原契約給付內容,否則即有違誠實信用,此時即應允許契約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規定請求調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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