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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2/01
如何判斷勞工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已達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

主旨

惟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縱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仍須符合「情節重大」要件,被上訴人始得終止契約。所稱「情節重大」係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上應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為斷。倘仍有其他懲戒方法可施,尚未至最後、無法迴避、不得已之手段,自不得任由雇主懲戒勞工達解僱之程度。故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僱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因素。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如何判斷勞工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已達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

(二)選錄原因

按受僱勞工相對於雇主而言,顯然欠缺對等防禦能力,而懲戒性解僱,涉及剝奪勞工既有工作權,參酌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規定保障勞工權益之旨,自應審慎判斷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即細繹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稱「情節重大」之衡量因素,以資判斷雇主是否濫用解僱權,殊值留意。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判決指出,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已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惟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判斷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應就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等,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倘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係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者,即難認不符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業管理紀律之維護。」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上訴人於任職期間將被上訴人之商品以切貨價格購入並寄送至自家,經被上訴人以其違反保密承諾、利益迴避原則,亦濫用其職權、圖利自身為由予以解僱之適法性問題。對此,最高法院揭示,原審法院應細究本件系爭行為發生前後,系爭商品銷售情形及售價、上訴人因系爭行為獲取之實質利益、其任職期間之工作表現、有無其他懲戒紀錄、被上訴人是否訂有具體之員工懲戒方案?被上訴人是否得以調整職務、調降薪資等方法,以達懲戒目的?以資檢視上訴人上開行為確已達違反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被上訴人予以懲戒性解僱始為適法。

選錄

按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是勞動基準法為民法有關僱傭關係規定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系爭契約及系爭廉潔簽署,有上訴人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時間從事圖利自己之行為及員工應承諾遵守誠信廉潔政策,不牟取私利而違背職務或損害公司利益,否則立即終止僱傭關係之約定,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惟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縱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仍須符合「情節重大」要件,被上訴人始得終止契約。所稱「情節重大」係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上應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為斷。倘仍有其他懲戒方法可施,尚未至最後、無法迴避、不得已之手段,自不得任由雇主懲戒勞工達解僱之程度。故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僱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因素。本件系爭行為發生前後,系爭商品銷售情形及售價為何?上訴人因系爭行為獲取之實質利益若何?其自任職於A集團及被上訴人處,至被解僱懲戒之20年間,工作表現如何?除系爭行為外,是否有其他懲戒紀錄?被上訴人是否訂有具體之員工懲戒方案?系爭行為對被上訴人所造成傷害,其懲戒方法除解僱外,是否無法以其他懲戒方法,如調整職務、調降薪資等,以達懲戒目的,並平衡勞雇雙方權益。被上訴人調整上訴人職務、調降薪資,有何重大困難?上訴人主張系爭行為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定「情節重大者」之要件,是否全無可採?原審未遑詳加審究,遽認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重大,進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不免率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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