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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12 |
公然侮辱罪案(二)--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四號
【主 旨】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第1項及第2項之效力,及於本件聲請關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部分。
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概念索引】
言論自由/名譽權
【關鍵詞】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0條;憲法第11條、憲法第22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本判決乃聲請人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選錄原因
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案(二)】於2024年4月26日作成,本判決由蔡大法官宗珍主筆。
【選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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