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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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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新制下企業因應之道:風險管控與法遵策略
【目次】
壹、前言:碳定價時代的法律挑戰
貳、碳費制度之法律框架解析 參、企業面臨之核心法律風險 肆、企業法律因應策略與實務建議 伍、結論與建議:化法律挑戰為競爭優勢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言:碳定價時代的法律挑戰
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於2023年1月三讀通過,臺灣正式邁入碳定價時代,該法第28條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針對「直接及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環境部依該法第27條第2項、第28條第4項及第30條第2項規定,於2024年8月29日公告「碳費收費辦法」,此辦法對高碳排產業及供應鏈產生深遠影響,此制度不僅是環境政策工具,更涉及複雜的法律義務、財務風險與公司治理議題。企業若未能及時審視其法律遵循架構、合約關係與內部治理機制,恐面臨鉅額費用、行政處罰、供應鏈斷鏈,甚至衍生訴訟風險。本文旨在從執業律師角度,剖析碳費新制下企業面臨的核心法律問題,並提出系統性、具可操作性的法律因應策略與合規建議。
貳、碳費制度之法律框架解析
一、法源基礎與核心規範
碳費制度之核心法源為氣候法第28條至第31條。第28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及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第3項規定:「第一項碳費之徵收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費率審議會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定期檢討之。」、第4項規定:「碳費之徵收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免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條文明確授權環境部訂定子法規。 法律特徵包括: (一)課徵對象法制化(法律保留) 徵收對象由子法明定,非行政機關任意裁量,初期鎖定高排放源。 (二)污染者付費原則 將企業碳放的成本具體呈現排。 (三)費率差異化與優惠機制 允許主管機關訂定差異費率,並得依排放源排放量、排放強度、自主減量計畫、效能等給予優惠費率。且規範碳費收入應用於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及發展低碳產業。 (四)與國際接軌可能性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減量額度得依規定扣抵碳費,為未來與國際碳市場連結預留伏筆。 二、子法規動態與企業義務 企業應密切關注以下子法重點: (一)「碳費收費辦法」 1.收費對象 符合「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另外,考量同一行業內公平競爭因素,事業於計算收費排放量時,原則可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2.收費時間 收費對象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5月底前依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繳費。 3.碳費計算 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在「收費排放量」計算參考歐盟、韓國及新加坡等國家作法(如:給予部分免費核配或免稅額),於收費辦法中設計排放量調整機制,以避免發生碳洩漏之情形,環境部強調事業須先取得經核定後之自主減量計畫,才能申請高碳洩漏風險行業認定,分三期適用不同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另排放量調整期程,將綜合考量國際免費配額退場時程、我國減量成效及產業國際競爭力等相關因素另行公告。此外,此類產業之收費排放量,亦不得再扣除起徵門檻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1.減量指定目標 訂定二種指定目標的計算方式,一種為參考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i)之行業別指定削減率,另一種則以國內外排放技術標竿及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前提下,所設定的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 2.自主減量計畫 收費對象如欲適用優惠費率,必須選擇指定目標中附表1或附表2 之指定削減率,並據此計算至2030年需達標之目標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指定目標,規劃至2030年每年的減碳路徑(含:逐年減量措施執行進度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後,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的申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方可適用。 3.定期檢視成效 中央主管機關將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事業需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前一年度的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符合執行進度者之年度即可適用優惠費率。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事業未依內容執行,將依法追繳該年度一般費率及優惠費率之差額,並限期其完成改善,若未於期限內改善,將廢止其自主減量計畫。 ...(本文未文)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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