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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29
占有連鎖──實務見解的商榷


【摘 要】
甲有A地,乙經甲之同意,無償在A地上建築房屋,約定建好的房屋有權使用A地,且該約定對雙方之買受人、繼承人、受讓人具同等效力。乙在A地上建築B屋,再將B屋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給丙,丙再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給丁。甲擬收回A地自用,請求丁拆除B屋、返還A地,有無理由?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問題研析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債之關係
本案例的事實,是參考並改編自最高法院後述各民事判決。其中,甲對丁請求拆屋還地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的下列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占有人丁的抗辯,主要是其對A地,有其輾轉自丙、乙受讓的占有權源,並非無權占有。依上述規定,甲須是A地的所有人,丁須為無權占有,即其須為占有人,且無占有A地的權源。甲就A地確有所有權,丁對A地確為占有,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丁的占有是否有其權源?
甲同意乙在A地上建築房屋,未設定普通地上權或其他物權,乃以同意乙建築房屋的債權契約,創設乙在A地的占有權源。如甲、乙是A地的共有人,其乃共有物的分管契約,如有租金的約定,即為土地租賃契約,如為無償,則可定性為使用借貸契約。上述問題在實務上經常發生,其問題的特點,是所有人甲與占有人丁之間,並無直接的法律行為以創設丁的占有權源,丁所主張因受讓而取得的占有權源,也不是可以對抗讓與人以外的第三人(含所有人)的物權,而是所有人與第三人之間所成立的債權關係。此時發生的問題有二:占有人是否已經取得債權?該債權得否對抗所有人?

二、占有連鎖的德國民法條文
對於上述問題,最高法院至少有下列二則判決在其理由中,提出「占有連鎖(Besitzkette)」的學術名詞,並附上德文原文,説明其法律效果,且據以判決丁係有權占有:(1)101年度台上字第224號民事判決;(2)102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民事判決。不過,所謂「占有連鎖」,是指德國民法第986條的下列明文規定:「占有人或其所由取得占有權源之間接占有人,對於所有人係有權占有者,得拒絕物之返還。間接占有人對於所有人,不得移轉占有於占有人者,所有人得請求占有人返還物於間接占有人,其不願或不能受領者,得請求返還於自己。」(Der Besitzer kann die Herausgabe der Sache verweigern, wenn er oder der mittelbare Besitzer, von dem er sein Recht zum Besitz ableitet, dem Eigentümer gegenüber zum Besitz berechtigt ist. Ist der mittelbare Besitzer dem Eigentümer gegenüber zur Überlassung des Besitzes an den Besitzer nicht befugt, so kann der Eigentümer von dem Besitzer die Herausgabe der Sache an den mittelbaren Besitzer oder, wenn dieser den Besitz nicht wieder übernehmen kann oder will, an sich selbst verlangen.) 本條上述二句是針對物之占有人包含間接占有人及直接占有人時,所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的情形而規定,我國最高法院上述二則判決的理由,似係認為占有人符合本條第一句的情形,故得拒絕所有人請求返還其物。
德國民法第986條的第一句,是在說明該直接占有人的占有,如係自間接占有人依法取得可以對抗所有人的權源,即是對所有人為有權占有,第二句係規定所有人得請求如何返還其物。此等規定乃是所有人物上請求權的基本内涵,故我國民法第767條第1項對此雖無明文規定,本文認為仍應為相同的解釋。換言之,我國民法第767條第1項的「無權占有」的範圍,不包含直接占有人已經自間接占有人,取得可與之對抗的占有權源的情形,同條項所有人「返還其物」的請求方式,包含請求占有人返還其物給間接占有人,或請求返還給自己。 ...(本文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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