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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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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法行為所得購屋所致交易風險之探討與防免──以其變得之物沒收或追徵之判別及刑事扣押對民事權利行使之影響為中心
【目次】
壹、案 例
貳、前 言 參、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定義 肆、轉替行為之界限與沒收追徵之層次 伍、出賣人解除買賣契約並主張沒收違約金之行為效果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案 例
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由甲方支付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受領乙方移轉A成屋房地所有權,並預定以貸款2,100萬元抵付其中之買賣價款。甲陸續給付各期價款後,乙依約移轉A成屋房地所有權予甲,甲向指定銀行辦理貸款並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乙方所負A成屋房地之貸款債務並予塗銷抵押權。嗣於銀行核貸撥款前,甲方被查獲係以參與詐欺集團實行詐欺所得400萬元支付A成屋買賣價金,該A成屋房地所有權遂經法院刑事裁定扣押,甲方經乙方催告後亦未支付剩餘價金,乙方遂解除契約並沒收甲方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且請求返還A成屋房地所有權。問:乙方能否以A成屋房地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對抗法院對甲方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宣告?
貳、前 言
任何人均不得保有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中,「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可依文義理解係指變換所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然如題示之犯罪行為人以違法行為所得支付成屋房地(下稱「房屋」)買賣契約之部分對價,獲得出賣人依約移轉之房屋所有權是否即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應按對價比例換算所有權權能始為其變得之財產上利益?抑或以違法行為所得已用以支付價金而滅失不存在?此涉及法院應為利得原物沒收或追徵替代價額之宣告。又為保全沒收追徵,法院刑事扣押裁定亦生影響於該扣押物得否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客體暨強制執行時之國家追徵債權有無優先權等問題。
出賣人嗣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將買受人已支付之價金充作違約金主張沒收,則出賣人請求買受人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之權利行使是否因房屋已經刑事扣押與否而影響其民事判決結果?買受人縱得主張違約金過高,國家得否以之為刑事扣押或沒收標的或追徵價額之責任財產? 以上均係刑事沒收新制引發傳統民事買賣爭議之糾結問題,在民刑事領域各生效應,刑事法院應如何兼顧刑事扣押目的與交易安全之保障,出賣人又如何得避免陷入不僅損失房屋所有權甚或成為無權占有,又繼續背負原有貸款債務之法律困境,值得探討。...(本文未文) 參、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定義
前揭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明確說明係因沒收舊制之實務見解將犯罪所得之物限於因犯罪「直接」取得者,使犯罪所得之轉換或對價均不能沒收,範圍過狹,無法澈底剝奪不法利得,爰參照德日相關規定而予明定。惟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衍生相關問題 ,先參考實務闡述與學說見解探求其定義。
一、實務闡述 刑法所沒收之犯罪所得,係指直接源於違法行為之「直接利得」;及利用該直接利得所變得之物或財產利益及其孳生之利益,即「間接利得」而言。又犯罪所變得之物,係指將因實施犯罪直接所取得之物轉換成其他形式之物,該轉換後之物即是因犯罪所得之物。例如將強盜之物變賣所得金錢,或以擄人勒贖之贖金購買金飾、物品等均屬之 。故取得「直接利得」後,有無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如屬金錢,有無法定孳息等「間接利得」的發生?自應憑利用「直接利得」所衍生之法律關係而定。...(本文未文)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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