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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2/06
狗咬狗──攻擊型/防禦型緊急避難


【摘 要】
甲帶著自家吉娃娃到公園散步,乙亦與其飼養的鬥牛犬在附近蹓躂。鬥牛犬遙望發現吉娃娃,突然暴衝,竟將牽繩扯斷,疾速衝至吉娃娃前狂吠,甲上前阻擋驅趕,鬥牛犬繞過甲張口咬住吉娃娃腹部,甲連忙伸手嘗試分開兩隻狗,無奈鬥牛犬越咬越緊,甲見吉娃娃痛苦哀嚎,情急之下,用力踢踹鬥牛犬腹部,鬥牛犬因受重擊而倒地。甲趕緊抱起受傷的吉娃娃察看傷勢。甫趕至現場的乙見到鬥牛犬倒在地上無法動彈,登時怒火中燒,上前欲毆打甲,甲為阻擋乙的攻擊,隨手拿起路人丙放置於路邊石椅上的登山柺杖抵擋,乙持續揮拳逼近,甲只好用柺杖猛力刺向乙的腹部,乙不耐疼痛坐倒在地,甲則趁隙抱著狗逃離現場。事後確認,乙腹部受有挫傷但無大礙,鬥牛犬則因內出血而不治,丙的柺杖也斷成兩截,甲當時對於此等結果均有預見。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這是一則初學者案例,重點在於阻卻違法事由的審查,特別是:一、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辨,以及二、攻擊型緊急避難與防禦型緊急避難二者的差異與區分實益。因為是初學者的練習,以下列出完整的鑑定模式審查內容供作參考學習之用。進階者則可進一步思考,若時間有限,哪些環節可以省略或改採宣稱模式,以及在那些絕對必要的環節中,如何簡化內容。

壹、解析
一、踢踹鬥牛犬可能構成刑法(下同)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鬥牛犬為他人之物,犬隻死亡該當毀棄結果,甲的踢踹行為對此結果乃屬不可想像不存在之條件,具條件公式意義下的因果關係。 狗的腹部為其要害,踢踹犬隻腹部有致死的高度可能性,製造了不受容許的毀損風險,鬥牛犬最後亦係死於踢踹腹部造成的內出血,風險實現。此事係起因於鬥牛犬自行掙脫,並非被害人乙有意識地投身於涉險行為,故無自我負責的問題,鬥牛犬死亡的結果可歸責於甲的踢踹行為。
甲對於前開事實有所認知並容任其發生,具毀損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於違法性階層可先確定的是,此一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無法透過正當防衛(第23條本文)阻卻違法。鬥牛犬攻擊吉娃娃乃出於單純的獸意,持有人乙對該犬掙脫牽繩以及後續的攻擊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屬自然現象。儘管過去學說上曾經有「對物防衛」的概念,主張此時仍可成立正當防衛,但依現今通說看法,自然現象並非第23條所稱之侵害。既無不法侵害存在,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空間,但可考慮得否依緊急避難(第24條第1項本文)阻卻違法。 ...(本文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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