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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2/07
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再審之訴──分割共有物確定民事判決有當事人不適格之再審事由


【摘 要】
甲、乙、丙、丁及戊等5人為坐落臺中市南屯區土地之共有人,因共有人間無法協議分割該共有土地,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甲僅列乙、丙、丁為被告,臺中地院未詳查,導致漏列戊為當事人,經第一審民事判決勝訴,乙、丙、丁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上訴,經臺中高分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試問:當事人對第一審與第二審確定判決均不服,其應向何法院對該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或其他救濟?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再審訴訟制度係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原確定民事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認定事實錯誤或有錯誤之可能,所設之訴訟救濟程序。再審之訴審理程序,可分再審之訴合法要件、再審之訴有效要件及本案訴訟有無理由等三階段。再審之訴具備合法要件後,繼而探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498條規定之法定再審理由。再審之訴具備合法與有效要件後,實質之再審程序,始得開啟,就前程序再開與續行本案訴訟審理。職是,本文首應說明再審定義、提起再審之訴程序;繼而論述再審理由,並分析與本案例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最後探討分割共有物判決不具備當事人適格時,是否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是否有其他訴訟救濟方法?

壹、解析
一、再審定義
所謂民事事件之再審,係指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原確定民事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認定事實錯誤或有錯誤之可能,所設之訴訟救濟程序。故民事再審之訴,必對於民事確定判決,始得提起。民事確定判決為已具有形式確定力及實質確定力者之判決而言。發回或發交更審之判決,應由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更為判決,並無實質之確定力,自不得解為係屬終局之確定判決,而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例如,對於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項但書規定,阻其確定。故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之裁定,其於提起抗告而尚未確定前,無從斷定為非合法之上訴,判決即不能認為確定,自不得對該未確定之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二、提起再審之訴程序

(一)管轄法院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訴訟事件經第一審之確定判決者,再審之訴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事件經第二審之確定判決者,再審之訴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事件經第三審之確定判決者,再審之訴屬原第三審法院管轄。再者,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本文)。 ...(本文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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