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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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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點費是否為工資
【摘 要】
A公司之受雇員工工作型態採三班制,輪值小夜班、大夜班者,分別固定支領夜點費新臺幣250元、400元之夜點費。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上述A公司與B公司給付之夜點費,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工資?
貳、解析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上述規定之文義(「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相關給付有無勞務之對價性,才是判斷是否為工資的關鍵(「工資,謂……」是定義性規定)──而這又特別是應當從系爭給付的發放要件,與勞工所提供之勞務的質與量之間,有無合理的關係加以判斷──。至於所謂的經常性,不過是諸多例示情形的最後一種(「包括……」屬例示規定,經常性給與只是例示的概括規定),並非關鍵標準。如此理解,也和勞動契約之具有雙務契約的特性相符(體系),並和立法過程中所表現之立法意圖(藉由經常性給予,將工資範圍擴及原先不具對價性之給付)互相一致1。近來實務則多將給付之對價性、經常性此二標準併用(參見本文後述判決)。
針對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修正前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將夜點費明定為非經常性給與、非工資,惟2005年6月14日修正同條第9款,則將夜點費刪除。是以夜點費究竟是否屬於工資,即待探究。 據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的說法,「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上述見解,認為雇主對勞工提供勞務所增加的開銷給予補償、非屬工資,此一見解固然無誤。又認定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不應取決於給付名義,亦甚正確;法律上並無改名即改「運」之理。對此,仍應回到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的標準、個案認定,亦無疑問。惟此具體適用情形、實務見解趨勢為何?可以下列案例加以說明。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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