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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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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如何唯輕?
【摘 要】
人潮擁擠,A手腕上的金錶被人不知不覺地取走。數日後,在B處發現了該塊金錶,該如何判斷以下情形:
(一)法院無法明確確定B是否是行為人,或者他是否以其他方式取得手錶。 (二)法院雖然能夠確定B從行為人C處購買手錶,但無法確定B是否以把風的方式參與了C的竊盜犯罪,也同時是C的共同正犯。 (三)法院無法明確確定B是否在A未察覺的情形下取走該塊金錶,還是從竊賊處購買手錶。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案例事實不明時,該如何依據罪疑唯輕原則判斷?
貳、解析
刑法的案例練習皆是以確定的情境來描述案例事實,無涉證據認定與心證判斷,然而有時因題目語意不清及基於答題者個人生活經驗判斷題示情形有兩種以上的可能情境,有為求周延者,將各種可能情境個別予以說明及論罪,但這樣的作答內容卻忽略了重要的基本原則—罪疑唯輕(in dubio pro reo)。以下擬就不同情形檢視罪疑唯輕原則的適用。
一、罪疑唯輕的適用 罪疑唯輕原則可以從自由心證(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61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推導出來,法院必須對定罪所依據的事實有確信,基於推測的刑事有罪判決違反罪責原則。關於實體犯罪事實的認定,若法院已經窮盡證據方法而仍存在無法排除的疑問時,應對被告做有利的認定,此即為罪疑唯輕原則,換言之,要作出不利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經證明且獲得充分的確信。若是對法律的解釋適用有疑問,則與罪疑唯輕原則無關,應該依各該法律規範的解釋論理來處理。雖然罪疑唯輕原則是在實體事實不確定時的判定原則,卻是在法院調查證據程序之後,依其自由心證仍無法形成對被告罪責之有罪確信時適用的裁判規則,而非證據評價法則。罪疑唯輕原則常與無罪推定原則混淆,罪疑唯輕原則雖然也與程序法有關,然其適用是在證據調查評價程序結束後,對事實仍有疑問,故罪疑唯輕原則本質上是在處理實體法上的事實不明,而與在罪責被證明之前都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有所不同。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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