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
發佈日期:2026/02/26 |
|
《土地法裁判精選》地籍測量錯誤之更正與更正土地登記──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45號判決解說
【本文試讀】
【相關條文】
土地法第47條、第48條、第50條、第68條、第69條;都市計畫法第23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51條、第201條之3、第204條、第205條、第232條、第243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8條、第41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
【關鍵詞】
壹、前 言
依土地法所為之不動產物權登記具有公示力與公信力,登記之內容自須正確真實,以確保人民之財產權及維護交易之安全(司法院釋字第600號解釋)。於是,登記機關依法所為之土地登記 (不動產登記)事項如有錯誤,自應予更正 。又,關於土地登記內容之形成,其中土地登記簿標示部之登載面積,因係依據地籍測量之結果(詳述於後),是二者間具有密切關聯性。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45號判決係關於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但其乃緣於地籍測量錯誤之更正所生之爭執;鑑於本件判決見解,對於法律人理解地籍測量而言,具有參考性,是本期土地法裁判精選爰予選錄並為解說。
貳、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45號判決解說
一、爭訟概要
(一)前臺北市政府地政處(2011年12月20日改制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量大隊(2005年9月6日與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整併為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於1977年間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測前臺北市大安區龍安坡段439、439-23、458-5地號等26筆土地,經重測後標示變更為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2小段374、375、376、377、378、379、380地號等14筆土地。嗣375及378地號土地於1985年間分割為375、375-1及378、378-1地號等4筆土地;374地號土地於1987年間逕行分割為374(合併前)、374-1地號等2筆土地。其後,374、375、375-1、376、377、378-1、379、380地號等15筆土地於1987年間再合併為374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登記面積為727平方公尺,被上訴人則於1988年8月17日與他人購入系爭土地,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二)之後,輔助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因辦理「108年度地籍線與建築線疑義清理作業暨不同使用分區逕為分割作業」,經會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現場會勘、查調相關圖籍資料並檢測,認為系爭土地登記面積與計算面積相較超出法定容許誤差;而此誤差是因原測量大隊於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就374、384、385及386地號等4筆土地面積計算錯誤所致 ,復於1987年間辦理逕為分割及合併時仍漏未發現錯誤,以致合併後面積計算亦有錯誤。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辦理面積更正,將系爭土地登記面積由727平方公尺更正為713平方公尺,並陳報地政局核准辦理系爭土地之面積更正。嗣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於2021年3月29日辦竣系爭土地之面積更正(即原處分)後,通知含被上訴人在內之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9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判決要旨 本件判決審認原判決,認其違背法令,且因本件事實已臻明確,爰廢棄原判決,並自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其理由要旨,詳如後附判決整理之粗黑字體所示。 三、裁判解說 本件判決,其案由名雖是「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但其原委係因地籍測量錯誤(地籍圖重測時,土地面積計算錯誤,超出法定誤差)更正,並更正土地登記引生之爭執。是以下說明關於地籍測量之基本概念及二者之關聯。 (一)基本概念 1.地籍測量之概念 按所謂地籍測量,學理上一向認為,乃應用測量儀器及測量技術,測量一定地區內各宗(筆)土地之坐落位置、形狀、界址、面積,繪製地籍圖及相關圖冊之作業 。其目的乃作成地籍圖冊,並據以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確定各個土地權利人之權利種類及範圍,以作為執行國家土地政策之資料與依據之用 。而就現行地籍法規解釋及土地登記標的 之角度以言,關於地籍測量,應解為其內涵包括:「土地第一次測量 」、「土地複丈」、「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建物第一次測量 」及「建物複丈 」,均屬之 。 於上述地籍測量之內涵中,與本件判決關聯者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及「土地複丈」。是對此2項測量,再予簡述如下: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實務講座 more
|
|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