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
發佈日期:2026/03/02 |
|
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之法理基礎與解釋方向──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之回顧與展望
【摘 要】
由於本件訴訟起訴時商標法尚未對指示性合理使用有明確之規範,僅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關於描述性合理使用之規範文義,透過立法理由,對於指示性合理使用暫予含括。故而,本件訴訟在程序上無法適用現行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以解釋指示性合理使用,但本款之法理基礎與解釋方法,仍有進一步解析與討論之必要。因此,本文便以本件訴訟為事實背景,由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之規範法理與意旨出發,嘗試重新思考本件訴訟於現行指示性合理使用相關商標法規範之可能解釋方向與方針。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 點 參、法院見解 肆、解 析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原告C為系爭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該商標為著名商標,其所產銷之商品或服務於業界享有相當之知名度。被告B未經原告C同意,於周年慶舉辦抽獎活動,以原告之商品為抽獎標的,並於廣告宣傳時使用系爭商標。原告遂依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及第70條,以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對被告提起商標侵權與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訴訟,請求禁止商標使用、銷毀廣告宣傳品以及損害賠償等法定救濟。
貳、爭 點
本件訴訟之爭點涉及被告廣告文宣之商標使用,以及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侵害,以及公平交易法之違反。然而,特別值得注意者,在於被告針對原告商標侵權主張所提起之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辯。由於本件訴訟起訴時商標法尚未對指示性合理有明確之規範,僅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關於描述性合理使用之規範文義,透過立法理由,對於指示性合理使用暫予含括。所幸2023年商標法修正增訂第36條第1項第2款,作為指示性合理使用之規範基礎。雖本件訴訟在程序上無法適用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以解釋指示性合理使用,但本款之法理基礎與解釋方法,仍有進一步解析與討論之必要。因此,本文便以本件訴訟為事實背景,闡述第36條第1項第2款未來訴訟爭議下之解釋方針與適用方法。
參、法院見解
就指示合理使用之抗辯而言,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描述性合理使用之規範文義肯認合理使用之存在 ,而本件訴訟上訴第二審時,法院仍肯認第一審關於合理使用之判決 ,二審法院首先強調「系爭商標作為說明系爭活動贈品之來源」:「……參諸被上訴人之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有標示其商標『寶雅』、『POYA』等文字,可知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標示系爭商標之部分。為表示系爭活動辦理系爭活動贈品之抽獎,為有關系爭活動贈品本身來源之說明,純粹作為系爭活動贈品本身之說明,被上訴人並無意圖影射或攀附系爭商標之商譽,其僅作為說明系爭贈品之來源,且非作為商標之使用。換言之,被上訴人非將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以指示其本身商品來源,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所認知被上訴人商品之來源為『寶雅』、『POYA』商標,而非系爭商標,並不會對被上訴人商品來源發生混淆誤認之虞。」
此外,二審法院補充:「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精品界之常規」:「上訴人雖主張精品界之業界常規,係使用名牌精品之商標作為廣告或促銷活動之百貨業者,應與精品業者協商、討論或獲得授權云云。惟上訴人未就相關實際規範及具體準則為舉證,且被上訴人非精品界業者,亦無法知悉該常規。參諸被上訴人文宣品未提及由上訴人所贊助提供,或有類似關聯企業、聯合舉辦,抑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牌同慶之文字。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並無合作關係,自無須遵守上訴人所稱之業界常規。」 最後,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非利用系爭商標作為指示商品來源」:「被上訴人辦理系爭活動,而於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標示自己商標『寶雅』、『POYA』,使相關消費者足以辨識被上訴人銷售者為自身商品。就交易過程而言,相關消費者不致誤認被上訴人行銷為目的,在於將系爭商標用以辨識商品之來源,其認知系爭商標乃作為說明系爭贈品之來源。系爭活動或系爭行為形式上縱有標示系爭商標,然審酌其目的與方法,僅用以表示系爭贈品之相關說明,不具有商標使用之意圖者,屬交易之通常使用,非商標法所稱之商標使用。職是,客觀上認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而非利用系爭商標指示商品來源,依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非系爭商標權效力所及範圍,上訴人不得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商標。 本件訴訟上訴最高法院,後因上訴不合法遭裁定駁回 。 肆、解 析
本件訴訟關於商標合理使用抗辯,法院主要針對當時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文義加以解釋,側重於「商標使用」以及「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等要件,給予被告(被上訴人)行為符合合理使用評價之判定。由於當時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並未區分合理使用之種類,依立法理由,該條款含括「描述性合理使用」以及「指示性合理使用」,但規範文義乃實指「描述性合理使用」,造成法院解釋適用之困難。故而,法院亦未特別區分本件訴訟之合理使用類型,縱使最高法院同意其判定結果,仍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實務講座 more
|
|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