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6/03/11
專利請求項之解釋──內部證據優於外部證據


【摘 要】
甲為發明專利P之專利權人,專利P為物品專利,其請求項C1由三要件X、Y及Z所構成。專利P之專利說明書揭露之實施例僅有A物,A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及Z1等三個要件,而Z1要件為Z要件之下位要件,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申請日之解釋,Z1要件歸攝於Z要件之解釋範圍。 乙明知專利P業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依法公告給予發明專利權在案,卻未經甲同意而實施專利P之請求項C1相關內容,於市場上產銷F物。而F物之製造是實施X、Y及Z2等三個要件。
甲認為Z2要件亦為Z要件之下位要件,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申請日之解釋,Z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Z2要件,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主張F物之製造與販賣侵害P之專利權,構成文義侵害。 試附具法律理由分別回答下列各項問題:
(1)若前述訴訟中,乙認為專利P之說明書實施例中僅揭露A物之製造,而A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及Z1等要件,並未揭露實施X、Y及Z2等要件所製造之F物,故F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試述文義侵害之意義,並論析前述抗辯是否合法?
(2)若前述訴訟中,甲主張Z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Z2要件,係基於專利P請求項C1文字及專利說明書所揭露資訊等證據來源,但乙參閱專利P相關權威工具書,發現該書載明Z要件於專利P申請日之解釋不應包括Z2要件,故F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
請問該抗辯是否合法?
(113年律師第二試智慧財產法)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分析專利侵權是否成立,智慧財產局於2016年2月所公告的《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因常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引用,而為值得參酌之規範性文件。
根據該判斷要點,專利侵權判斷包括兩個步驟:
一、「解釋請求項」;
二、「分別解析系爭專利之解釋後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及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再分別進行比對,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侵權」。

第二步驟於執行時則依序為:
(一)「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
(二)「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但「若符合『文義讀取』,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構成文義侵權」。
至於「文義讀取」其指「被控侵權對象包含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或指「經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出現(present)或存在(exist)於被控侵權對象中」。
在問題(1)中,被告乙的抗辯著重在專利P之說明書實施例僅揭露A物乃由X、Y及Z1等要件所製造而成,並藉此比較其被控侵權物F是由X、Y及Z2等三個要件所構成。此抗辯顯然不合法,因為被告乙並非比較請求項的文字與被控侵權物,屬分析方法上的錯誤。
然而,針對被告乙的抗辯,承審的法官或許會行使闡明權,而提醒爭點應該在專利侵權判斷的第一步,即請求項解釋,因而產生問題(2)所揭示的甲乙雙方的爭辯。
關於Z是否涵蓋Z2,原告甲之解釋是依賴專利P之請求項C1文字本身與專利說明書之內容,但被告乙則依據與專利P相關之權威工具書來解釋。被告乙之抗辯是否合法,此涉及請求項解釋時如何評價相關證據。
為解答問題(2),有必要先瞭解最接近本題情境的司法實務見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4年4月30日;稱「嘔克朗案」)。

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一、背景
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第I342212號「帕洛諾司瓊之液體醫藥配方」(申請日為2004年1月28日;公告日為2011年5月21日),並為本案原告瑞士商赫○辛保健公司(Helsinn Healthcare SA)與訴外人美國羅氏帕羅奧多責任有限公司(Roche Palo Alto LLC)所共有。
系爭專利所利用的有效成分,即帕洛諾司瓊(palonosetron),乃用於嘔吐的治療,此症狀來自於化學治療或輻射治療之副作用。原告有授權生產與銷售專利藥品,稱「嘔立舒注射劑」。 被告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則製造並販售之系爭藥品「嘔克朗注射劑」(pH值於4.5至5.5間)及其修正藥品(pH值於6.3至7.3間)等;而原告主張該二項藥品皆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8]、與[9]之範圍,且系爭藥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1]及[13]所涵蓋,因而侵害原告之專利權。 ...(本文未完)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6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