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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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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裁判精選──類推適用被告閱卷權(114台抗1014裁定)
【本文試讀】
►壹、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刑事判決
【相關法條】
刑法第30條
【關鍵詞】
【裁判摘錄】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而僅助成其實現之行為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就「幫助既遂故意」,行為人無庸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僅須對正犯不法之主要內涵、基本特徵或法益侵害方向,有相當程度或概略之認識,即足當之。幫助之故意,不限於直接故意。倘行為人之幫助行為,客觀上已促成正犯實行犯罪及犯罪結果,行為人主觀上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仍應成立幫助犯。又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幫助之不確定故意,通常無法以外部直接證據證明其內心之意思活動,倘行為人未自白,尚非不得從其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予以審酌。
【導讀】
幫助犯之故意,本判決指出,應有「幫助故意」和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所謂「幫助既遂故意」,行為人無庸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僅須對正犯不法之主要內涵、基本特徵或法益侵害方向,有相當程度或概略之認識即足。
►貳、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刑事判決
【相關法條】
刑法第38條之1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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